【摘要】:清末,政府社会控制能力衰微,加之林政管理机构的缺乏,东北森林发放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按照规定,凡入山采伐者,应先向地方官厅请领“斧票”,取得官方发放凭证。[6]待专业林政管理机构成立后,即参照《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着手发放国有林,“实行保护利用”,“已成林者发放,未成林者封禁,以殖产业,而维林政”。
清末,政府社会控制能力衰微,加之林政管理机构的缺乏,东北森林发放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按照规定,凡入山采伐者,应先向地方官厅请领“斧票”,取得官方发放凭证。依兰府规定“斧票”分为两种,“一曰把头票,一曰小股票,小股者,即把头之帮夥者也,向章把头票每张征钱十吊,小股票每张征钱三吊五百文”[2]。不过,这种放票机制并无审核,亦毫无节制。当时政府还成立了若干木植公司,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设立的木植公司(又称“中国采木公司”),官商共同出资20万两,[3]“该公司之业务,为协济林商,保护林场及木排”[4],由东边道台负责领导和监督。瑷珲地方官员也筹集官商股本银6000两,在库玛尔河创设木植公司。这些公司或“广招巨商,投输资本,官督商办”,或“筹拨借款,官商合办”。[5]
民国初年,农林部通令各地方机关:“凡无主山林,概归国有,其管理机关,行将次第设立”,在专管机关未设以前,应由地方官员暂行保护,“自兹以后,倘有到官呈请领地采伐者,亦不得照准”。[6]待专业林政管理机构成立后,即参照《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着手发放国有林,“实行保护利用”,“已成林者发放,未成林者封禁,以殖产业,而维林政”。[7]自此以后,“承领森林,始有限制”[8]。(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