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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林政管理机构的设立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时期,在中央政府的积极策划和提倡下,东北专业林政管理机构得以设置,并几经变更,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为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各省林务局于重要林区设立林区驻在所或林务分局。1917年3月,农商部同意吉林林务局所请,在该区设立宁安林务分局。[72]由上可知,森林局的执掌范围几乎涵盖国有林发放、管理的各个方面,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也比较合理。

民国时期林政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国时期,在中央政府的积极策划和提倡下,东北专业林政管理机构得以设置,并几经变更,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民初农林部创设伊始,即认为中国天然林野广阔,“徒以林政不修,致令有森林而无林业”,“非在林产各地,设立林务专局,不足以促进行而收实效”,[53]据此草拟《林务局官制》14条呈送国务院议决,此为民国林政管理专门化之始。

(一)林务局之设置

1912年底,鉴于“东三省为国有林最盛之区”,根据《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规定,农林部于吉林省城设置吉林林务总局,“奉黑两省亦拟次第添设局”,具体管理东三省森林发放事宜,[54]该部鉴于“吉林官山最多,森林最盛,亟应速往筹办,以重国产”,特派山林司司长胡宗瀛至吉省筹设林务局,“以为整顿入手地步”。全省所有国有林事务,除征收税捐仍归税局办理外,“其发给票照、入山采木等事,统应由本部设局经理,以一事权”。[55]

1913年11月,农林部认为吉林林务总局“行政施业尚属单简[简单]”,而哈尔滨地处要冲,“为中外木商荟萃之区”,决定将该总局移设哈尔滨,改称东三省林务局,管理奉、吉、黑三省国有林事务,同时将原哈尔滨林务分局裁撤。[56]次月颁布《东三省林务局暂行规程》,规定该局直接隶属农林总长,具体掌管东三省国有林调查、管理、经营、发放及其他事项,内设局长1人、主任技术员1人、技术员4人、事务员2人,如有必要,“得于适宜地点设立分局”。[57]

1915年8月,东三省林务局改称东三省林务总局,由农商部委派胡宗瀛为局长、韩安为副局长,[58]同时在吉林设立东三省林务总局吉垣办事处。1917年初,该局为振兴东北林业起见,曾制订三点计划:“(一)调查林区而便保护;(二)提倡栽植而造森林;(三)奖励种植而广林业。”[59]

1917年,农商部又决定在奉、吉、黑三省各设林务局1处,每局设局长1人,[60]将东三省林务总局改组为黑龙江林务局,东三省林务总局吉垣办事处改组为吉林林务局。是年3月,“农商部吉林林务局关防”启用,[61]吉林林务局正式成立,其他二省林务局亦相继成立。

为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各省林务局于重要林区设立林区驻在所或林务分局。如奉天林务局认为:“局设省城,而产木之区,多在丛山峻岭之乡,实属鞭长莫及,况林地发放既多,强半已着手采伐,设所征收管理费,并实行管理森林,尤为不可稍缓之图。”为加强对已放林区的管理,1918年首先创办兴京林区驻在所,“当创设之始,尤恐财力不支,后难为继”,一切事务从简办理。同时派员赴安图、抚松两县着力筹办,但因土匪猖獗、地面不靖,只得缓设。至是年冬季,“该两县林场从事采伐者,既有数起”,“人民私伐该两县森林者,亦时有所闻”,该局再度派员前往办理,“艰险不避,期必设置”,于年终正式成立安、抚两县林区驻在所。[62]

再如宁古塔位于吉林省中部,“扼森林要道”,境内海龙河、南湖头、二站河等林场均已先后发放,“设局监查,事尚可行”。1917年3月,农商部同意吉林林务局所请,在该区设立宁安林务分局。[63]在各方努力下,该局很快初具规模,步入正轨,“创办以来,经济虽云困难,而于此减薪节用之下,实有从权达变之手段”[64]

(二)森林局之成立

1917—1918年,为了从经济上进一步侵略中国,日本内阁与段祺瑞主持的北京政府签订了八项借款合同,因由西原龟三经手,故称“西原借款”。《吉黑林矿借款条约》便是其中之一,该条约将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部国有林充作林矿借款的担保。在日方要求之下,“为统一吉、黑两省之森林行政,以谋森林事业之发达,而整顿各种之设备,且谋中央政府收入之增加起见”,1918年8月,北京政府决定成立“中央政府直辖之森林局”,掌管两省森林行政。[65]两省森林局“纯对借款合同谋种种之设备”,“一方面使林业发达,增加收入;一方面保护采伐者之事业,而促其改良,以履行合同必要之事”。[66]

遵照部令,1918年12月,黑龙江林务局着手改组为森林局,原林务局长钱德芳继任森林局长。[67]1919年吉林林务局撤销,“各分局事同一律”,恰逢宁安第一森林分局于是年7月组织成立,宁安林务分局随即将文牍、器具等移交该森林分局接管,同时办理结束手续。[68]1919年9月,未被卷入林矿借款的奉天林务局也宣布裁撤,“一切职权,并归奉天实业厅办理”。[69]该局各分支机构亦陆续改组,如辉柳林区第一驻在所改为“奉天实业厅林区第一驻在所”[70]

1918年12月,农商部批准《吉黑森林局暂行章程》,其要点如下:

(1)森林局分设于吉林、黑龙江两省,直隶于农商部。其执掌范围包括国有林经营、发放、监督、测勘、调查、林业试验、育苗、造林、收入征解、警备、承领诉讼等事项。

(2)每局设局长1人,由农商总长呈请简任,奉农商总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另设副局长1人,由农商总长荐任,辅佐局长管理局务。

(3)局以下设股,处理各项事务。分设之多寡,视事务的繁简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股。每股设股长1人,由局长委任,股员不超过3人。(www.xing528.com)

(4)每局置技师2人,由局长分别委任或聘任,承局长之命掌理技术业务。另置技术员3人至5人辅助工作。

(5)各局局长委任股长、股员、技师、技术员或聘任技师时,均须呈请农商总长核准,并分报省长查核备案。

(6)各局处务细则,暨各股员额分配、俸给数目,由各该局长详细拟定,呈请农商总长核定,并分报省长备案。

(7)各局得于适宜地点设置分局,但须呈请农商总长核准,并分报省长备案。[71]

依照《暂行章程》第11条之规定,各局应分别制定《处务细则》。《吉林森林局处务细则》确定该局分设第一、第二、第三3股,每股置股长1人、股员3人,局内置中外技师各1人、技术员4人,对各股所掌事项及运行程序,亦有详细规定。[72]

由上可知,森林局的执掌范围几乎涵盖国有林发放、管理的各个方面,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也比较合理。各分局的创设,加强了对县域森林的监管和控制。

吉林森林局创办之初,经费尚有保障,“每年应需经费,在吉省八年度预算尚未加入前,经省署咨由农商部转咨财政部,现经核准,谓此项经费,部中已有预算,应仍由财政厅支发,以策进行”[73]。然而,随着北京政府财政赤字与日俱增,森林局事业发展大受限制,甚至能否存续都成了问题。1921年10月,黑龙江森林局致函吉林森林局,提及该局经费“蒙省署裁减一半,计实支江大洋一千二百余元,实属不敷支配”,苦于经费无着,“副局长洋技师两员,早经裁去”。[74]

1927年6月,因经费竭蹶,吉林森林局被迫缩小规模,附设于吉林省实业厅内,[75]局长一职由实业厅长兼充,“对外文件,仍就主管事项,以各该局名义行之”,局内应行办理事项,亦由该厅职员兼办,不再另设专员。同时对经费使用严加限定:“自兼局长及指定兼办两局事件之厅员,只须酌支津贴,毋庸另支薪水,他如纸张、笔墨、邮电、刷印、灯烛、柴炭等费,既不另设专局,所需当亦无多。此后两局经费,每月应以吉大洋六百元为度,由国库支给。一切用途,统归该兼局长,请就领总额内,自行酌量支配,不得再行动支山分,以杜虚糜而示限制。”[76]各分局也因经费不敷,无法应付开支,只得陆续裁并。1919年吉林森林局尚有宁安、珲春延吉、方正4所分局,至1928年年底,“仅有延珲分局一处”,“林业不振,已可概见”。[77]

1929年1月,因吉林省农矿厅所定执掌“已将森林局、采金局应办之事包括在内”,吉林森林局正式宣布裁撤,所有款项、文卷、器具等,均移交农矿厅接收。[78]属下仅存的延珲森林分局改隶吉林省农矿厅森林事务所,后改组为“延珲森林事务所”,原分局长改称“管理员”。

(三)东三省国有森林整理委员会

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组建后,认为东北森林很有整理之必要,于1929年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将整顿东三省国有林列为五条林政规划之一。[79]为落实此事,该部设立“东三省国有森林整理委员会”,委任胡庶华、彭志云、皮作琼、姚传法、吴培、林祐光、周国瑞、李希莲等为委员,姚传法为常务委员。[80]委员会章程规定:该会直隶于农矿部,专门负责东三省林业整顿,“于必要时,得派员赴三省执行整理事务”,待三省林务机关组织成立时,即行撤销。[81]时人对其抱有厚望,媒体评论道:“向来放任之东北森林,此后当有整理之望矣。”[82]然而,正当其准备施展拳脚,开展东北各地森林调查之际,“九一八”事变猝然爆发,所有工作只得被迫中止。由于其存在时间较短,实际作用并不明显。

以上专业林政管理机构有两个共同点:其一,均为中央直属机关。其二,均为整理国有林、招商经营、放票收费、防止林利外流而设。与清末相较,民国东北林政管理有了很大进步,主要表现为:其一,组织更为健全、职责更加清晰。这种专业机构是东北林政史上从未有过的。其二,设立派出机构,加强对边远地区国有林的管理。其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自身,完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专业林政管理机构外,地方政府机关亦有林政管理之权。如1914年黑龙江省府分设东南路、东北路、北路林业局,“与东三省林务局相辅进行”。[83]奉天省实业厅将林务局归并后,在鸭浑、辉柳、新宾、通桓、抚松、本溪、凤城、宽甸等林区设有驻在所,1928年实业厅第211号训令规定驻在所的职责权限“既重所应办之事项,亦多凡关于国林之管理与私伐之取缔,以及育苗、造林、植桑、养柞等等”[84]

相应地,专业机构的管理范围,也因“非专业机构”之存在而显著缩小。如根据1919年6月发布的《吉黑森林采金局与该两省原有各机关划分权限办法》,森林局只负责管理吉、黑二省“除业经发放暨已由政府指定自办,此外其确无业主而未经发放”之国有林,所有公有林、私有林应一概归实业厅办理。[85]专业林政管理机构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专业”职能,能否与地方机关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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