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东北森林开禁后,政府设立一批与林业相关的管理机构。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吉林将军设立吉林交涉局,凡边务、矿税、森林、路电、租占等事务,均由该局办理。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设置行省后,改为吉林省交涉总局,林业仍归其管理。无论是交涉局还是交涉总局,均非专业的林政管理机构。
鉴于森林管理制度不够完备,为加强森林经营、采伐、保护工作,清政府从永衡官贴局借款200万吊,设立吉林全省林业总局,掌管全省林业事务。[46]该局关防于1907年11月正式启用,由吉林候补道宋春鳌担任首任总理,月支薪水银200两,因系兼差,减半发给,“另再酌给车马费五十两,按月请领”。[47]总局设在吉林府西门外八旗水师营旧址,下辖2个分局,一个位于吉林府下的土龙山,一个位于五常厅内的四合川,另设制材厂1所于蛟河,归土龙山分局管辖。分局内设正、副委员各1人,正委员常驻伐木山场,副委员常驻集材地点。
在林业经营方面,该局雇用伐木工人,进山伐木,所需乌拉(用皮革制成的靴子)、米、面粉、食盐、蔬菜等先由总局或分局垫款,伐木完成后再从工人工资中扣除。这些工人须经介绍人从中作保,若垫款无法归还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由介绍人承担责任。私人伐木工人进山采伐前,应先提出申请,将采伐区域四周边界和工人数目呈报该局,经批准后,交付手续费,方能领取采伐许可证。“作业后经林业局检查”,如该局发现越界采伐,“其采伐株数达到十株以上时,对贫穷工人罚其在山上劳动三个月,对富裕工人则按木材估价给以罚款处分”。该局还规定采伐树木时,应尽量选伐大树,保留中小树木。[48](www.xing528.com)
该局设立后的第二年,久旱枯水,木材困山。第三年又逢洪灾,“淫雨成灾,江水陡发,江边存积官商木植,悉数冲没”[49],支出垫款无法收回,拖欠永衡官帖局的借款又不断增加,于是债台高筑,难以支撑。为缩减开支,宣统二年(1910年)四合川分局奉命裁撤,“仍由商民自运自销,应收山分并归道署”。[50]宣统三年(1911年)9月,该局将木质关防和土龙山分局钤记上交吉林劝业道,正式宣布撤销。[51]
吉林全省林业总局身兼森林经营、发放、保护、收税等数种职责,具备了基本的林政管理职能,但系半行政、半企业性质,仍算不上专业林政管理机构,且存在时间较短,实际影响不大。有研究者据此认为,清末“东北林野行政,并无可观”[5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