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林部的划分,“严格言之,在东三省地方并无所谓私有林之存在”,公有林之比例亦不甚大,“森林之大部分系属国有”。[32]对于东北地区国有林的经营管理,政府方面一直较为重视。1912年12月,农林部颁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33]此后,农商部认为该规则“尚多疏略”[34],于1914年8月颁发《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1920年6月,该部又以前法“关于承领人应遵事项,尚未周密”[35],再次修订重颁,要点如下:
(1)东三省国有林,除由国家直接经营者而外,其余全部发放,发放内容“以林木为限”。承领人只可采伐所承林地之树木,无权再作其他处置,“若树木伐采既毕,不得在伐采迹地,任意造林开垦”[36]。凡中华民国国民或遵照中华民国法律成立之法人,均可承领森林,每次不得超过200方里。
(2)承领人申领国有林,应将承领书呈请林务局或森林局查核,如经核实并无重复发放,再行派员勘测、形成报告,呈交农商部核准后发放部照。同时应缴纳一定勘测费用,“承领十方里者纳现银一百圆”,此外每增加1方里追加2圆,不到10方里者按10方里计算。如农商部认为不宜发放,将所缴勘测费之半数退还申领人。
(3)承领人在领取部照时,须缴纳注册费,按照林区面积,每10方里200圆,不及10方里者以10方里计算。部照之有效期最多20年,“期满应将部照缴销”。在有效期内,每年须呈部查验1次,每次缴纳验照费10圆,延至2年仍未呈验者,“注销原案,另行发放”。部照如需转让,应由转领人缴纳注册更正费50圆,“转让后之有效年期,以继续原承领执照有效之年限为限”。
(4)“承领人于林木出山到埠时”,应将所伐林木之数额、种类、大小、长短开列清单,呈报主管官厅查验。木材出售时,除遵照税则缴纳木税外,还要按照木材市价的8%分别缴纳山份和木植票费。
(5)承领人应严格依照勘定界域采伐森林,倘若查有越界盗伐行为,依照《森林法》罚则办理。在采伐山林时,应注意保留母树,“每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至三株”,“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者为限”。[37]
从以上内容来看,该规则反复强调“发放”,对森林发放规定甚详,却对“管理”“保护”不甚重视,如涉及森林保护的只有第17条“保留母树”而已。
1928年6月,北京军政府农工部认为“营林事业日益发达,社会情状亦有变迁”,《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形势,亟须修正,遂于原有条文基础上改定《国有林发放章程》28条并正式颁发,同时将《发放规则》废止。[38]该章程第1条规定“国有林依森林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除政府直接经营并本章程第二条规定限制外,其发放程序依本章程辩[办]理”[39],说明其所依据的基本法是1928年2月颁发的《森林条例》。究其内容,较之《发放规则》有所完善,对森林保护的规定更加具体,如第20条规定:“承领人采伐林木时,凡针叶树胸高直径在一尺以下,阔叶树胸高直径在八寸以下者,应一律存留,不准滥伐。”第22条规定:“承领人于采木或运搬时,不得损害林场内小树,并须负保护之责。”但总体而言,《发放规则》强调发放、疏于管理的弊病依然存在。
鉴于中央法令存在缺憾,各地陆续制定了一批地方森林法规。如20世纪20年代初,奉天省长公署同意督办东省铁路公所呈请,要求省实业厅着手制定《林木保护法》,倡导保护森林,“以维林政”。该厅奉令后,认为“东边道属各县境内,强半系国有林,至辽沈、洮昌两道所属各县境内,概系近年来提倡所种植者”,“国有与公有、私有森林,性质既不相同”,“保护与取缔方法,自难强为一律”,[40]分别拟定《奉省保护国有森林规则》12条、《奉省保护公有私有森林规则》13条。以《奉省保护国有森林规则》为例,要点如下:(www.xing528.com)
(1)宗旨为“保养国有林木,使其永续不绝”。国有林的范畴,除遵照《森林法》第2条应编为国有林者外,“其在人民或团体取得林地所有权以前生长之林木,亦均编为国有林”。
(2)采伐国有森林者,除应遵照《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第17条之规定保留母树外,还应对生长未满10年之幼树加以保护,不得砍伐,“但确需幼树作栽植秧苗,及只宜养蚕及薪炭,与采伐迹地确堪耕种,存留幼树有妨农业时,均不在此限”。对于存留树株,该管林区驻在所及警察、保甲负有保护之责,凡违反规定滥砍滥伐者,应处以所伐林木市场价值5倍以下之罚金,并将滥伐林木予以没收,变价充公。
(3)凡采伐国有林木,必须依照《发放规则》之规定领取林照,否则不得采伐。擅自入山伐木者,应依据《森林法》第21条规定处罚之。
(4)林区驻在所及警甲发现以上违法情形后,必须送往县署加以审断,不得擅自判罚。县署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呈报实业厅查核,转呈省公署核示。[41]
可知该规章在部颁《发放规则》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变通,总的来看条理清楚、措施得当,如能扎实推行,理应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各省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多能依据各县情况,照顾地方利益,体现出较强的变通性和灵活性。如奉天(辽宁)省林业机关“按各该当地现在情形,订定章则,用资遵守”,一面“设法开放”,将长白、临江、通化、辑安、兴京、辉南、本溪、凤城、桓仁、宽甸等县森林对外发放;一面“择尤封禁”,将安图、抚松两县森林封禁,“留备官府将来之砍伐”。对于开放采伐之各县,“并因彼此情况不同,是以其所采取之方法亦异”,如长、临、通、辑四县“因维持当地木把生计”之需要,特制定《采伐长、临、通、辑等县国有森林简章》,办理发放较为宽松,而其他各县因无特殊情形,“故规定之报领手续,不得不稍加严也”。[42]
中央与地方所颁法令,不时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根据《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凡采伐国有林者,必须先向林业机构报领勘测,由农商部颁发部照后,方可着手砍伐。鸭、浑两江沿岸森林均属国有,除鸭绿江采木公司专采区域外,理应先行报领,再行开采,然而东边道尹所颁《鸭浑两江取缔伐木章程》却规定“领到许可证时,即准设厂开采”。这使得长白等县木把砍伐森林,只知向地方政府申领伐木许可证,不知部颁林照为何物,“《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公布后,迄今已及五年,报领者仍属寥寥”。[43]地方法规之间相互抵触之处就更多了。正如苏林所言:“今日此机关制定一条例公布实行之,明日他机关复制定一规则,呈请上峰批准公布之,所谓条例规则者,又无一定之准则,甚且彼此间互相抵牾之点,亦屡见不一见[屡见不鲜]。”[44]
可见,政府通过完善林业立法,初步构建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森林法规体系,为森林的发放、管理与保护提供了准绳和依据。当然,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够,还存在诸多不足。不仅各项森林法规之间不无扞格之处,以致具体执行时往往无所适从,而且管理者重视发放、轻视管理,片面强调林业收入,却很少在意森林保护,这在一系列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均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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