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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处理渔民冲突:调解协定达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这一习惯的漠视时常导致血腥的家族斗争和对非法入境船只的被破坏。每当冲突爆发,象山渔民所在的太和公所和奉化渔帮所在的义安公所、义和公所就将处理这种情况,地方官员则不会卷入其中。商人们也向地方官上诉要求停止冲突。冲突爆发后,奉化县的著名士绅庄嵩甫来到岱山岛,他担任奉化渔民所属的栖凤公所理事,协助谈判。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敌对状态,奉化县和象山县渔业公所的领导人制定协议,要求坚决放弃武力仇隙。

有效处理渔民冲突:调解协定达成

就像理查德·C.霍夫曼(Richard C. Hoffmann)所指出的那样,对有限的资源或逐渐减少的资源提出更高要求时常会引发对控制权的争夺。[24]随着外来人口和经济一体化对20世纪初的舟山群岛施加了更多压力,激烈的竞争在同乡会之间引发了紧张和不安。20世纪20年代末,观察家指出在嵊泗列岛附近的水域,“捕鱼权由习惯确定”。虽然嵊泗列岛的政治管辖权属于江苏省,但是大多数的移民均来自浙江和福建,只有少数在海岸附近捕鱼的渔船来自崇明三角洲。每个地方团体都要求得到领海捕鱼的专有权,他们威胁说,不如此将以暴力报复。“根据习惯,江苏中部和北部渔民不可以接近长江入海口的南部”。对这一习惯的漠视时常导致血腥的家族斗争和对非法入境船只的被破坏。[25]

随着舟山渔场竞争的加剧,许多渔业公所组织了渔团,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渔业公所用从渔民那里收集来的费用支付和支持共同防御组织所需。就像永安公所1915年的规章所定,“在江浙交界处,实盗贼之薮渊,历年来由本帮渔户,出资自办护船,已历数十年”。[26]这些精英领导的准军事组织因为护渔和抵抗海盗而合法化,同时,他们也为同乡组织保护其生态片区不受竞争者侵犯而提供了一种途径。[27]

中国的东南沿海一带,一直以来海盗与捕鱼业之间的区别都很微妙。渔民偶尔参与海盗活动,海盗有时也会盯上渔民和他们的渔获。[28]一份20世纪30年代早期的请愿书中写道,人和公所和沈家门的一些其他渔业组织要求地方政府帮助他们解决猛撞他们的渔船,偷窃他们的渔网,像海盗一样将它们据为己有的“非法渔民”问题。[29]对于渔民而言,竞争对手的渔船与海盗之间的唯一不同在于:前者在鱼类没有被捕捞前就将它们截获,而后者则是从渔网里将已捕获的鱼儿取走。所以,打击海盗的维权行为与渔业公所维护渔场生态片区的努力有共同之处。

民国时期,随着有关公共资源竞争的加剧,地方精英继续为渔场的武力争端担负起调解的主要责任。奉化的桐照村和象山县的东门村之间存在长期的紧张关系,夏秋两季双方都在岱山附近水域用锚张网捕鱼。清朝末年,两地的渔帮参与了武力冲突,争斗中奉化渔民“胜出”。19世纪90年代,两地的渔帮达成一致,将横街这个东沙角港口鱼市,划分成两个独立的势力范围。从那时起,无论何时,一旦有渔民进入对方的势力范围,就会遭到野蛮殴打。每当冲突爆发,象山渔民所在的太和公所和奉化渔帮所在的义安公所、义和公所就将处理这种情况,地方官员则不会卷入其中。[30]

尽管渔业公所努力维持秩序,奉化与象山两方渔帮之间的不和还是在1921年间再次爆发。在一次赌博引发的争端中,来自象山县的一个有武装的渔民杀死了来自奉化的一名渔民。该事件在报告地方官后,奉化一方的渔民开始大量囤积武器。对手则挖战壕、建堡垒,以对抗奉化方面。小战役的流弹继而使旁观者受伤,东沙角港口的商店被迫关门,东沙角商人的生意也因为争端而蒙受损失。他们召开紧急理事会,极力主张两派放弃对抗。商人们也向地方官上诉要求停止冲突。第二天,警察局长和地方军事要塞的司令与奉化和象山两方的渔业公所领导人会晤,达成停战协议。(www.xing528.com)

冲突爆发后,奉化县的著名士绅庄嵩甫来到岱山岛,他担任奉化渔民所属的栖凤公所理事,协助谈判。[31]之前,庄嵩甫与栖凤公所的理事江北冥密切合作,在奉化设立教育机构,还在上海经营一家以改革为导向的出版社。尽管庄嵩甫现身协助谈判,渔帮间的会谈依然不欢而散,双方开始为决战做准备。后来,地方警察和军队出面,呼吁县级官员前往岱山加以处理。某日激战之后,定海县的地方官员张寅到达方才解决了冲突。[32]

地方官员介入之后,地方精英还要负责制定和解方案。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敌对状态,奉化县和象山县渔业公所的领导人制定协议,要求坚决放弃武力仇隙。在渔业公所领导人签署协议后,官员批准了这一协议。岱山的宗教团体在其中再一次起到了将规则付诸实践的功用。1923年,协议被发布在东沙角财神殿的石碑上,其条款阐明了解决渔业区域争端的规章制度。渔业公所有权处理大部分争端,但是如果分歧不可调和,公所可以求助于政府官员。

协议要求:双方渔船只能驻舶在自己一方的锚泊区,禁止进入其他水域。如果发生分歧,渔民应将事件报告给自己一方的公所组织以解决问题,公所理事有权惩罚参与争斗的渔民。渔业公所的领导人还要着手阻止船员在岸上的酒馆、茶馆或其他地方制造骚乱。参与这些事件的渔民将被移交给自己一方的渔业公所。如有必要,公所还会将他们送交官员以示惩戒。如果超过三人聚众闹事,地方民兵组织和警察可以使用武力驱散任何一方渔帮。[33]如果更多的争斗发生,地方官将会惩罚冲突的参与者,同时,处罚玩忽职守的公所的“行户渔首”。每一间公所任命一名巡查,在汛期跟踪驻扎在岱山的海洋巡逻船只并汇报非法活动。如果他们试图通过指控对手而展开报复,地方官将惩罚渔民连带他们所在的公所领导人。[34]从清末到民国初期,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有愈演愈烈之势,但解决争端的模式一直在延续。尽管20世纪前20年里动荡的政局冲击了中国,但依赖民间精英进行管理,以完成共同的目标——防止暴力争端中的利益损失,这一模式始终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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