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的时候,渔业公所调解渔民和渔商在商业交易中引起的争论,仲裁他们之间因价格、质量、尺寸、佣金的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42]如果纠纷在渔民间爆发,公所的先生公正地解决纠纷,没有人会不满意。如同中国每个经济领域中的同业公会一样,渔业公所行使职责,将贸易成员间因不受约束的竞争所产生的负面结果最小化。
早在康熙年间(1662—1722),定海县令就建议利用渔民的同乡会作为地方政府的监管者和共同责任体系中的基础力量。海军巡逻护送每一艘渔船每夜进出港口,以确保渔轮在鱼汛结束后返回家乡。如果有任何渔船违反了规则,地方官员将会让整个渔帮连坐受罚。[43]19世纪期间,随着清王朝统治下中国社会的衰败,地方精英为了地方安全和税费征收,担负起更大的责任。[44]清末,舟山地区的渔业公所担负的角色折射出这一更为明显的走向。
随着1884年中法战争的爆发,两江总督左宗棠任命永安公所的绅董华子清为浙江渔团的新任董事长。在中法战争之后,这种防御性武装的建立与浙江北部地区乡绅组织的渔团同时兴起。[45]渔团负责检查渔船,编制保甲制度,发放渔照,收集登记费。渔团规章规定,任何多余的资金都可能被征用作慈善援助,以雇用勇士达到共同防御的目的。然而,与官方意图相左的是,渔业公所和他们的董事为了凌驾于他们的竞争者之上,操纵了这个位置。渔团董事只为本乡渔船资助海防队,却忽视了触犯他人利益的海盗行为。并不意外的是,这些行为遭到了其他地方渔团的抗议,九个月后,渔团解散。(www.xing528.com)
1895年中日战争后,浙江地方官府恢复了渔团系统,以应对宁波-台州海域一带不断增长的海盗,同时任命丰南公所的领导人刘孝思为董事。然而,由于浙江渔业人口的分散性,许多渔民住在分散的离岛上,使得渔团很难发挥监管和控制的作用。因此20世纪早期,渔团局设立了一间特别办事处,办事处代表地方政府从渔船处收集通行费。[46]这些费用是众多商业税中的一部分,清朝通过收取费用,试图扩大和增加税收以恢复19世纪内乱后的帝国实力。在舟山,像中国许多其他地方一样,地方精英被频繁指派去征税。
之前,从渔船处征收的费用是地方政府常规财务账户外杂税中的一种。官员和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意愿上报征收渔业税。这些非正式的征税时常引起渔民同乡会的抵抗,这些团体依赖有能力有经验的绅董向官方请愿以减少准入费用。来自精英领导者的压力也帮助了许多渔业团体在征税中获得减免。[47]渔团局的目标是通过减少登记费和消除其他所有非正式征税,从而加强官方对渔船收入的控制。1895年渔团的规章授予渔业公所领导者以收取税费的职责。[48]即使在渔团局解散,1917年渔船登记权移交给浙江外海水上警察部队以后,公所组织还一直持续收取这些费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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