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中国社会那些在外务工或从商的人群一样,迁徙到舟山的渔民转向一种以集体合作和互帮互助为核心的同乡关系。就像(Philip Kuhn)孔飞力所主张的观点,不同的同乡会形成一种共生关系,这种关系提高了资源空间的利用率,有益于冲突的最小化。[1]随着晚清舟山渔业生产的发展,不断加剧的竞争导致了舟山渔场的频繁争端,争端的起因与停泊税、加工卸载的渔获和修理渔网等有关。于是,来自同一个家乡的渔民就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的渔帮,并以此维护他们在这些有限环境资源中所拥有的份额。[2]
舟山旅居的渔帮依赖的是一个渔业管理的“临时的、半合法的”体系,这是一个垄断捕鱼空间维护准入机制的渔业管理体系。[3]以地区为基础的渔帮宣称其独家拥有具体渔场和收取停泊税的专有权,并寻求防止他人侵占。举例来说,既有协定规定岱山岛东沙角附近水域,每一个同乡组织的渔船有不同的下锚地点。[4]最早的移民索要最值得拥有的捕鱼点,再将这些捕鱼点传给下一代。渔船使用浮标装置标示距离岛屿一段距离的水域,渔民使用固定渔网在浅水水域设置桩子以划分标识他们的捕鱼点。据此,渔民可以迅速对违规者采取行动。[5](www.xing528.com)
这个系统依据最能适应特定环境的技术来划分捕鱼片区。20世纪 20年代初,一份日本对舟山渔场的调查写道:“依据不同渔具,明确了渔场独有的使用习惯,而且不能违反这些习惯。”[6]同乡关系经常与技术专有权产生交集,因为不同同乡会的渔民将渔船和渔网专门化,形成相似的模式。[7]在舟山渔场,“官方没有限制网目的尺寸或是使用的工具种类,但是每一个护航队或渔船都有自己特有的节拍。根据地方风俗,根据节拍,护航队或渔船便肯定不会偏离方向”[8]。通过给予渔业领域分配专有权并限制竞争,这种渔场制度减少了不确定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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