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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与赡养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中世纪农民家庭土地继承习惯是签订赡养协议的前提。另一方面,家庭土地继承者要与退出生产领域的家长达成一项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在衣、食、住三方面对土地继承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和满足了赡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赡养协议中规定了土地继承人未履行协议时赡养对象的申诉途径及处罚办法,而且将协议内容在全体法庭上当众宣布,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应。

土地继承与赡养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英国中世纪农民家庭土地继承习惯是签订赡养协议的前提。由于地区习惯不同,每个家庭的子女情况各异,财产数量也不一样,所以英国中世纪农民家庭土地继承并没有一个统一模式,但有两个原则是非常明确的:第一,按照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土地不可分割的继承习惯得到尊重,往往是众多子女中的一个孩子继承整块土地,而其他子女只能继承上辈留下的房屋、农具等动产;第二,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实行儿子优先于女儿继承的土地非分割的男性继承,即土地完整地传给家庭中的一个儿子。[124]

具体到每一个家庭的土地继承问题,则需要考虑家庭成员构成的差异。

首先是只有儿子的家庭。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由某一个儿子继承最多的土地,其他儿子只是获得一小块土地。如此的继承习惯,可以保障家庭土地不至于碎化。

以奥韦尔为例来加以说明。奥韦尔是位于剑桥郡河谷地带的一个教区。在所统计的1543—1630年的50 份原始遗嘱中,有22 份遗嘱涉及两个以上的儿子,其中有10 份遗嘱人将全部土地交由一个儿子继承,但把现金等财物留给了其他子女;其余12 份遗嘱将大部分土地留给了长子,其余儿子只得到了能维持生计的小块土地。[125]

其次,既有儿子,也有女儿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男性优先于女性继承。通常的做法是将土地和房屋分给儿子,富有的立遗嘱人也可能把一间或几间住房分给自己的女儿们,家里的现金和动产大体上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孩子。[126]剑桥郡奥韦尔教区1543—1630年的50 份原始遗嘱中,其中一份是一个叫威利姆·桑普菲尔德的佃农在1588年留下的,根据这份遗嘱,他将茅舍、菜园和果树全部留给了儿子;但儿子要在22 岁之后的四年里每年为两个妹妹共提供13 先令4 便士的生活费,同时还要为母亲提供一间住所。[127]

第三,只有女儿的家庭。由于资料有限,笔者难以说明这种家庭的土地继承形式。但剑桥郡威灵汉姆1575—1603年所统计的49 份遗嘱显示,有17 个家庭只有未婚的女儿,而且根据这17 份遗嘱,家庭的全部财产都留给了女儿。[128]故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家庭,只要女儿还未出嫁,便拥有家庭土地继承权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继承家庭土地,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份地的继承人都要付出相当沉重的代价。一方面,没有享受继承财产的子女的生计通常要由继承者承担。另一方面,家庭土地继承者要与退出生产领域的家长达成一项赡养协议。按照协议,退出生产领域的家长原则上仍然能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准,或者说,与土地继承者的生活水准大体相当。

赡养协议是了解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土地继承情况的第一手史料,弥足珍贵。它生动地反映了农民家庭因土地继承而带来的种种相关问题。戴尔是研究该问题的著名专家,他汇集了1240—1458年间141 个村民家庭赡养协议。这些协议基本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的对象往往是一个孤寡老人,也有夫妇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个别协议涉及主人与仆人之间。[129](www.xing528.com)

下面笔者将分别从衣、食、住三方面对赡养协议进行分析,并尝试从中找出所蕴含的市场行为要素。

首先是关于对赡养对象的食物供给。食物是最基本的供应品。从大多数协议内容看,被赡养者每年可以得到9—16 蒲式耳谷物,但多数为12 蒲式耳以上;在比较慷慨的赡养协议中,给退出劳动后的长者提供的食品有面包,浓汤和啤酒。1437—1438年,贝德福德郡某村庄一份赡养协议反映,艾玛·德·鲁德老人每年获得12 蒲式耳小麦(相当于每天2 磅面包),2 夸特麦芽(2 夸特相当于16 蒲式耳,酿成啤酒合每天可消费2.5 品脱浓麦酒),1 配克的燕麦片(用于做汤)。又例如,1380年诺丁汉郡的一位妇女每3 周就可获得1 蒲式耳小麦和2 蒲式耳麦芽,这是一个较大的数量,显然,景况较好的农民可以定期喝到啤酒。[130]

如果以12 蒲式耳作为当时赡养协议中标准的食物供给量,那么这12 蒲式耳对于一个老人的生活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戴尔认为,12 蒲式耳的大麦和小麦,每天的混合物约合为1.5 磅或1.75 磅,这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足够了。现代历史学家通常按照一个人每天所吃的食物中摄入的卡路里数作为判断其生活水准的重要依据。根据现代的饥荒救济标准,每人每天1 磅的谷类食物被认为是足以维持生命的数量。1.75 磅的谷类食物能产生大约2000卡路里,足以让一个退休后的人有体力做些轻活。[131]

关于住房。继承土地的子女要向父母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1281年,黑尔斯的托马斯在继承母亲阿格尼丝全部土地之后,根据赡养协议的有关规定,他要出钱为母亲建造一间房子,“按墙内计算,房子长30 英尺,宽14 英尺,还要装上三扇崭新的门和两扇窗户。”[132]而根据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13世纪的农民住房大致的标准是12~15 英尺宽,25~30 英尺长[133],可以说托马斯为母亲建造的房屋完全达到了当时普通农民的住房标准,甚至还要高一些。

最后再来看赡养协议中对被赡养者服装的提供。从13、14世纪之交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被赡养者一般能得到亚麻布衬衫(妇女穿无袖衬衫,男子穿束腰衬衫),粗制的皮鞋和宽松的毛纺长袍。较富裕的农民一般每年得到的服装价值为4 先令6 便士,其中一件长袍3 先令,鞋子6 便士,亚麻布1 先令。这时期的赡养协议中甚至详细说明了做衣服所需要的布料数量。美国学者格拉斯在《一个英国农庄经济社会史》一书中指出,当时一个中等农户在平年的支出为5 先令9 便士,[134]而上文中较富裕农民每年得到的衣服就价值4 先令6 便士,由此可见对被赡养者在服装上的供给还是很优越的。

赡养协议在衣、食、住三方面对土地继承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和满足了赡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它有一套严格完善的习惯制度保证赡养协议中相关条款的顺利实行。赡养协议中规定了土地继承人未履行协议时赡养对象的申诉途径及处罚办法,而且将协议内容在全体法庭上当众宣布,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应。这表明中世纪英国农民土地继承已不仅是家庭内部单纯的财产转让问题,而且是一种法律框架内的双方契约关系,市场因素在规范着家庭内部土地继承,土地继承双方互惠互利,在具有市场交易特点的规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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