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1254年郡里选出的骑士才首次被传唤参加议会(parliament)。但是或许人们不太知晓的是,在此之前的很长时间里,作为农村中等土地所有者的郡骑士就已经被传唤参加王国会议(Central Assemblies)了。10世纪以来,他们至少一直间歇性地参加国王的会议,这一现象反映了英国社会结构以及宪政的某些特点。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一份令状,它是由国王阿特尔斯坦(Athelstan)在931年德文郡利夫顿举行的王国会议上颁布的。我们能够确定的是,那次会议共有101 人参加,其中有15 人是郡长(Ealdormen)——我们认为他们是地位较高的贵族,紧随其后的是59 位塞恩(Thegn)。当然,塞恩作为标示身份的一个单词显然指称非常广泛的社会阶层,包括从中小贵族一直到乡绅的各个社会阶层。但是,郡长不在这59人的名单中以及数量庞大的塞恩等事实意味着,当问及“这59 个人是谁”的时候,我们的思考范围应超出贵族这一社会阶层。这份令状绝非一则特例。934年国王阿特尔斯坦在温切斯特召开会议,他颁布了另外一份令状。在这份令状中,出席会议的有12 位郡长和52 位塞恩。为了成立恩舍姆修道院,埃尔雷德(Aethelred)准备在1005年召开一次会议,为此他起草了一份令状。在这份令状中,出席会议的有87 人,其中44 位是塞恩。出席名单通常是不固定的,大多仅记录人名。相比而言,埃尔雷德为了在伯克郡库克姆召开会议而起草了一份令状,该令状所列的出席名单中包括“伍尔弗里克,伍弗恩的儿子,以及从远方聚集到这里的其他领主,有莫西亚人、西撒克逊人、丹麦人和英格兰人”。它至少体现了大规模会议的人员构成特点,即来自不同地区和阶层的人士参加了会议。
10世纪的王国会议开启了未来议会的雏形,它引起了王国会议的勃兴和小贵族对王国会议的参与。10世纪早期,长者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和国王阿特尔斯坦的征服行动缔造了一个全新规模的王国,国王已经无法按照传统的王室巡回制度来统治整个王国。对英格兰的哈伯(Humber)南部,各郡、百户区、市镇、造币厂、郡长和郡守等实施统一的制度化管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所在。而另一个解决办法是创造性地召开大型会议,正如斯登顿(Stenton)很早就指出的那样。这种大型会议在阿特尔斯坦国王时代就开始出现,其目的是把最远方的以及王国周边地区的人吸引过来,使其成为国王身边的人。不是国王走进他们中间,而是他们来到国王身边。与此并行不悖的另一种进展,其社会性多于政治性,而且可能是偶然性多于计划性。这种进展是:集中在王室庄园和主教区的大量王室地产(至少在7世纪就已经存在了)已经破败;小庄园通常经王室批准而建立;居住区逐渐聚集;地方塞恩阶层兴起,他们依靠庄园领地谋生,建造并资助当地教堂,并以领主的身份凌驾于农民之上。人们曾经认为,在18世纪以前的几乎每一个历史时期,英国乡绅阶层的人数一直都呈上升趋势。但是,实际上只是到了10世纪这一阶层才兴起,而且是第一次兴起。
从国王阿特尔斯坦统治开始,我们看到有两个趋势逐渐合流:一个趋势是大型会议越来越重要,另一个趋势是地方乡绅阶层的重要性在增强。塞恩不仅是自己庄园的主人,而且在其所在的郡中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他们主持郡法庭,领受国王的令状,并且(从一至两枚残存的塞恩图章来判断)还能亲自撰写公文。尽管当时郡中还没有一系列的职位可供他们充任(这使得他们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乡绅阶层),但他们集体控制了郡法庭,并时常被当作人才而推荐给大贵族。他们的合作对英格兰的治理、特别是和平的治理至关重要。因此,看到他们不时参加王国会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1066年前后的历史仍然有着显著的延续性。正如1085年为了制定末日审判书而在格洛斯特召开的大型会议那样,征服者威廉召开的会议本质上仍然在延续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如同征税制度以及诺曼征服后的地方法庭制度一样,会议也是在英格兰而非诺曼底被创造出来的。我们首先需要澄清有哪些人出席了会议。彼得伯勒(Peter Borough)编年史谈到,参加会议的不仅有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伯爵,而且还有塞恩和骑士。因此,1066年以前与以后被传唤参会的人士,其人员构成基本上是相似的,不仅有大贵族,还有地位较低的人。但是也有一个基本的区别,这不只是种族的差异。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把目光投向1215年的大宪章,然后就像以往那样做“梅特兰式”的分析,进而将视野追溯到大宪章之外的因素。大宪章的相关章节关注的是征税。大宪章第12 条规定,如果没有公意的许可,不得征收任何资助金和盾牌钱。第14 条涉及的是如何获得公意。为了获得公众意见,无论大主教还是大贵族,都必须用令状单独地传唤。而其他从国王那里得到田产的次级封臣则通过国王的郡守或百户长传唤。因此有两套传唤机制:令状传唤大人物,国王在郡里任命的官员传唤小人物。在这两种机制中,传唤都是依据土地占有情况来进行的,所有被传唤的人都是国王的总封臣,而且大宪章主张(实际上这几乎等同于一种规定):只要会议涉及征税事宜时,就需要传唤次级封臣。
现在可以把这个机制上溯至12世纪初(很可能是征服内的几年),而某些形式的机制可能要上溯至英格兰尚未被征服的历史时期。亨利一世1126—1127年举行的著名的圣诞朝廷会议,在历史上第一次体现了大宪章的基本要素。当时玛蒂尔达(Matilda)被提名为她父亲亨利王的继位者。吉尔伯特·福里奥(Gilbert Foliot)在后来的一封信中记述了这次会议,并通过某种方式对大宪章进行了证实。他写道:在这个朝廷会议中,“所有被玛蒂尔达以个人名义传唤的人都向她宣誓效忠”。这显然意味着不是所有在场的人都以个人名义被传唤。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的威廉含蓄地印证了这一点。他告诉我们,“所有在场的人”都做了宣誓,而这些人都被看作很有权势。所以,我们似乎可以把这些被要求宣誓的权势者作一等级划分:大人物单独以名字传唤;没有宣誓的人以其他方式传唤,他们只能见证这一宣誓。贝克特纠纷事件的一个片段似乎可以证实这一区分是一个敏感的等级问题。1164年贝克特由于被传唤至北安普顿议会而受到无辜侮辱,因为他不是以个人名义被传唤的(这是一个古老的习惯),而是通过肯特郡守的信件被传唤至议会的。一个更久远的例子是诺曼征服后的最初几年,在1070年一则著名的令状中,征服者威廉传唤伊夫舍姆修道院院长艾特尔林(Aethelwig)到克拉伦登时,艾特尔林带了5 位为其服务的骑士。但是艾特尔林也要传唤他所管辖的人士以及他们的骑士,而这些人同样要去克拉伦登。我们现在知道,艾特尔林管辖着中部7 个郡,显然他的地位高于地方郡守。因此,好像修道院院长是作为国王的总封臣而以个人名义被召见的。但是他仍像郡守那样有意依照大宪章而行动,并传唤他下属的封臣,以便与他们的骑士们一道前往。我们想知道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英格兰的情况是否与之不同。虽然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土地占有权是否是两种传唤机制运行的基础(以土地占有权为基础的传唤制度只是在征服以后才出现的),但情况很可能是,郡长、伯爵和较大的塞恩以个人名义被召见,低级领主则是通过郡守召见。
有人可能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艾特尔林令状涉及的是一次军事集结(muster)而不是上文中所说的会议。但是,这两类传唤显然是以相同方式进行的,它们都受到大宪章第14 条的支配。这方面的一个证据直到1244年才出现,当时亨利三世想为征服苏格兰集结一支军队,他分别向81 位世俗的总封臣发出了传唤,并让郡守通过郡法庭的公开声明来召集次级总封臣。从诺曼征服以后,国王就开始以这种形式来召开会议和集结军队了。因此,两者都以同样的方式来操作也就不足为奇了。从加洛林王朝“五月校场”时期以后,在军队开赴战场之前,王国会议和军事集结经常是同一个机构,其任务是规划对外征伐。诺曼征服后,随着重大改革的引入,封臣都是以个人参与的形式履行参加会议的义务和服兵役的义务。新分封的封臣有义务向他们的领主提供建议和帮助。“建议”意味着建言献策,“帮助”则是指服兵役,总封臣有义务向国王提供这两项服务。
这是诺曼征服后次级总封臣参加会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人是谁,又具体做了哪些事情。当时并没有特定的术语来称呼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只是被称为“骑士”,这就是该群体大部分人的称谓。例如,豪顿(Howden)曾无意中提到,亨利二世在1177年传唤“王国内由他分封的所有伯爵、男爵和骑士”开会,商量对诺曼底的征伐。换言之,骑士的社会地位要低于伯爵和男爵,但是两者作为国王的总封臣均享有土地占有权。我们无须想象每一次会议都会传唤骑士,也无须想象他们必须积极参与大会,但有时情况的确如此。豪顿又提到,1176年北安普顿会议颁布的北安普顿法令是“通过伯爵、男爵、骑士以及其他人的共同协商”而制定的。戴瑟德(Diceto)告诉我们,伯爵、男爵和骑士都出席了这次会议,并且同意这项立法。这在普通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
此外,还有数百位低级总封臣,召集他们开会的程序是非常烦琐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国王偶尔还这样做呢?这个问题可能有好几种答案。第一种答案是,传唤这些低级封臣是为了巩固国王要求协商的权利,可能没有一个国王愿意放弃这项权利。放弃一项权利就等于自动取消了这项权利。第二种答案是,虽然这些低级封臣可能是小人物,但他们对领地内的封地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等事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他们隐姓埋名地生活在乡野之中,名字并不为国王及其大臣所知,那么他们就可能逃避这些责任。相反,如果让他们参加会议,确认他们的身份,国王或许可以从中获得好处。第三种答案也许是最重要的:他们的意见具有真正的价值,正是国王所需要的。他们的身份可能是模糊的,但是他们控制着庞大的地产,数量超过了伯爵和男爵,并且和其他属于骑士阶层的次级封臣主导着郡法庭。在所有这些方面,他们都很像其前辈———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塞恩阶层。据奥戴日克·维它利斯(Orderic Vitalis)记载,1102年亨利一世对不莱梅的罗伯特叛乱的镇压,就是采纳了来自“乡村骑士”的意见而非伯爵和男爵的建议。据巴德的编年史记载,巴德的修道院院长在其巴德豁免权诉讼案中,就和地方的各位要人以及“所有的”骑士进行了协商。我们可能还记得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搜集意见之于统治者的重要价值时所说的话,即便不是专业人士的建议。我们也需记住索尔兹伯里的誓约(当时骑士和次级封臣在1086年向这位国王宣誓效忠),进而认识到这一群体的忠诚所具有的重大价值。他们的意见或许没有他们的资助更有价值,但的确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郡选出的骑士参加议会之前,郡骑士一直在参加王国会议。但是我们并不清楚他们参加会议有多频繁。但可以肯定的是,国王一直要处理大量有关人员召集的问题,我们不必假设骑士们总会得到召见。正是在这里,大宪章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而与以前有了真正的区别。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按照大宪章第14 条的设想,无论低级总封臣何时出席国王的会议,只要会议讨论征税问题,他们总是会出席的。事实上当时已经规定他们必须参加会议。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条新规定呢?一般来说,这与此前几年里国家税收问题的突显有关。1188年萨拉丁的什一税、为赎回理查一世而征收的税赋以及1207年不得人心的动产税(税率为1/13),导致税收负担比丹麦金(Danegelds)还苛重。大宪章规定国王征税之前必须先进行公共协商,这为抵制与约束国王的征税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更重要的是,大宪章含蓄地规定,必须让次级总封臣参会讨论征税问题,这反映了封臣自己的需要和不满,而且可能更令人惊讶的是,它也反映了国王自己的需要。1200年前后巨大的财政压力严重打击了次级总封臣,他们有时要像大贵族那样被迫缴纳超额的封地继承金,这就是为什么大宪章规定骑士缴纳的继承金应该固定在5 英镑。但是,约翰经常征收税率很重的盾牌钱,而且对于那些去海外服兵役的封臣,约翰还向他们征收巨额罚金,这使得次级总封臣所遭受的剥削比高级总封臣要重得多。按比例折算,相对于高级总封臣,这些罚金对于次级总封臣来说是更沉重的负担,这很可能反映了他们缺乏与国王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如果会议讨论普通税收和盾牌钱,次级总封臣必须出席会议。这项规定实际上等于承认,次级总封臣的利益特别容易受到王室的侵犯,因而,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次级总封臣的利益。
然而,要求次级总封臣出席会议也是对国王利益的一种认可,尽管这看上去似乎有些荒谬。1188年之后国家赋税的加强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当总封臣同意征收一项赋税时(正如1207年他们勉强同意的那样),这种许可既约束了他们的封臣,也约束了他们封臣的封臣。换言之,即是约束了全体臣民。让总封臣为所有人的利益代言也是国王的利益所在。这一认识的可能依据是诺曼征服所导致的依附性土地占有权(dependent tenure)。这是英国所独有的:除了国王,每个人都是封臣,这意味着当征税事宜提上会议日程时,国王需要尽可能地确保所有的封臣出席会议,不论他是大贵族还是小人物,因为他们都拥有自己的封臣,而且他们还是潜在的纳税人。一种“超前”的代表制理念正在迅速酝酿,它在19世纪时被称为“有效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然而,实际上它是一个与选举无关的政治概念。参会的少数纳税人实际上代表了所有其他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大宪章的征税条款对英国政治和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虽然征税条款在大宪章再版时被删除,但是那些要求征税必须服从“公众意见”的核心规定始终得到了严格的遵守。从1215年起,全国性征税都需要得到会议的同意。人们可能很少认识到的是:大宪章的条款也把低级封臣带到了我们现在才开始称之为“议会”的地方。尽管他们以低级封臣的身份参加,但人们已经将他们称为“骑士”了,就像他们在12世纪的情况一样。在以代表的身份出席议会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是以低级总封臣身份出席议会的。据说,在1235年的议会上,国王号召“骑士和男爵”给他帮助,而高级教士在写给伯爵、男爵和骑士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对此事的反对态度。1237年由议会授权的征税令状,列出了“骑士和自由人”等受让人(grantee)名单(一些低级总封臣的人数可能的确不超过自由人)。1242年,正是在王国会议上,骑士同意亨利三世为征伐普瓦图而征收盾牌钱。丹斯泰编年史家(Dunstableannalist)告诉我们,在1253年议会上,亨利为即将实施的加斯科涅征伐行动而向“主教、伯爵、男爵、骑士、修道院院长和修道院副院长”寻求帮助。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断定,亨利三世统治中期,只要召开征税的议会,作为低级总封臣的骑士就会参加。
那么,其后果是什么呢?首先,这可能意味着骑士更频繁地参加议会。我们有充分理由推测,当起草大宪章的征税条款时,国王很少要求进行全国性征税。毕竟1215年以前很少征税,期间只有撒拉丁什一税和为赎取理查一世而征收的特别税这两项税赋,但是它们绝非常态。然而,如果认为征税要求是例外(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将会被证明是十分错误的。由于大宪章严格限制国王增加收入的其他途径(如领地收入),也由于亨利三世的大肆挥霍和极度膨胀的海外野心,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当时的征税要求绝不是例外,而是常态。1225—1237年间的三次全国性的征税都得到了王国会议的同意。1235年王国会议为了亨利妹妹的婚姻而批准征收骑士金,税率实际上只有25% 。1237—1258年,亨利至少在其他场合九次提出征税请求,但是每次都遭到了拒绝。如果大宪章的征税条款得到遵循,那么,这可能意味着骑士已经成为议会的常客。当然,他们肯定不会参加每次会议,但是他们肯定会出席那些讨论国王征税请求的议会。1215年没人能够预料到这一点。
这样,我们就可以证明骑士确实经常出席议会,但要证明他们实际做了什么事情就比较困难了。在后来的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骑士以郡代表的身份参加议会。历史学家通常认为他们除了赞同大贵族做出的所有决定外,什么也没有做,正像《玛姆和索斯瑟杰尔》(Mumand the Sothsegger)一诗中所描述的14世纪晚期参加议会的骑士,他们“坐在议会里,如同算术中的‘零’一样,除了占有一席之地以外,什么价值也没有”。如果一个必须经常积极参加郡政府活动、并活跃于地方政治舞台的显赫人物,在进入议会之后却忽然陷入沉默、变得无足轻重,那将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骑士绝非上述诗歌中所描绘的“空间填充者”(space-filler)。如果不允许骑士参与议会讨论的话,大宪章也就不必强调低级封臣必须出席讨论征税事宜的议会了。如果骑士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也就不会出现1235年主教们呼吁“伯爵、男爵和骑士”反对国王征税的行动了。再如,1254年,议会以男爵、骑士以及英格兰贵族联盟的名义起草信函,抗议教皇在英国滥征钱物的行径。这些滥征本质上是意大利人对英国人生存利益的侵犯,这自然引起包括骑士和男爵在内的所有地方教堂庇护者的一致反对。完全有理由相信,骑士确实参与了这一信函的讨论。关于骑士在议会中具体做了哪些事情,我们只有非常零散的了解。关于1237年征税会议(同意征税的人员名单中包括骑士),怀特(A.B.White)写道:骑士确实同意了征税,而在其他会议上他们可能也的确拒绝过征税。怀特的这一论述是正确的。无论我们对此所掌握的知识多么有限,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骑士绝非像算术中的“零”一样无足轻重。
低级封臣的最后一项职能是扮演更加被动的角色:他们迅速提高了作为代表机构的议会的地位。我已经试图表明,无论是1215年前的征税权还是大宪章本身,都体现了这样的理念:出席议会的代表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言人——总封臣代表了全国的封臣。1215年后,随着征税授予权在1225年、1232年、1235年、1237年的迅速演替,这一原则得以迅猛发展。1225年的征税令状表明,征税已经得到了王国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副院长、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以及每一个人的同意。不用说,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实际情况是,征税得到了参加王国大会议的大贵族、可能还包括骑士的同意。但是,令状的措辞却把他们视为所有人的代言人。这一幕在1232年又重新上演,王国大会议批准的征税权得到了“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副院长、占有土地但不属于教堂人员的职员、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以及我们王国中的维兰(Villeins)”的同意。在这个长长的名单中,我们很难画出真正的同意者与臆想的同意者之间的分界线。但很清楚的是,一定有这样一条分界线:“我们王国内的维兰”是不可能出席会议的。最有说服力的是1237年的征税授予权。从人们收集到的令状来看,征税授予权是由代表他们自己及其维兰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副院长、占有土地但不属于教堂人员的职员、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人批准的。在这里,代表制理念首次得到突显:教士、大贵族、骑士、自由人“代表他们自己及其维兰的利益”行使征税批准权。这份令状的内容是我们拥有的最有力证据,它表明骑士确实参与了议会的决策。如果他们不在场,那么名单中为何不删除他们,而由大贵族来为骑士和自由人代言呢?
由此可见,在亨利三世统治的前期以及大宪章以后的时期,议会表现出了代议制会议的某些特征,尽管它的代议性仍然有些虚伪,但是只要征税被批准或者至少在讨论,这一特征就会表现得很明显。骑士出席会议以及自由人可能出席会议这一事实强化了议会的代表性,因为它在大贵族和农民纳税人之间植入了另一个社会阶层。当征税议案提上议程时,议会规模逐渐扩大并且表现出更大程度的社会多元性。但是到了亨利三世末期,整个制度改变了。此时次级总封臣相继去世,我们再也看不到他们在议会中的身影了,取代他们位置的是郡骑士。1237年,包括骑士阶层在内的低级总封臣同意了国王的征税请求;相当长一段时间后,第二次征税请求在1269—1270年的议会上得到了批准,批准者中包含了郡骑士。第一次议会严格遵循了大宪章的条款,而第二次议会只是体现了大宪章的精神而非条款。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有一种解释认为,1254年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正是在那一年,国王第一次召集郡骑士协商征税事宜。但是我认为这种解释不十分准确。1254年的议会是一次极为特殊的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因为亨利三世需要征税,或者正如他所说的是为了保护加斯科涅而征税。作为回应,大贵族有条件地答应履行军役,那些拥有年收入20 英镑以上土地的低级封臣也被号召以个人名义服役。政府的困难在于如何筹集军事行动所需的资金。由于政治共同体中的大部分人已经以服军役的形式提供了支持,所以不能指望他们以缴税的形式继续提供支持。既然提供上述支持的人中包括了大多数重要的总封臣,甚至包括那些拥有年收入超过20 英镑地产的骑士,国王就不能再以通常的方式召集包括这些人在内的封臣开会讨论征税事宜,只有没有服兵役的低级封臣以及广大农民才有义务缴税。亨利政府中的一名官员认定,召集作为这些人代表的郡骑士开会,是获取他们同意征税的最好办法。骑士所代表的这些人当时可能被称为选民(constituent)。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它标志着以土地占有权为基础的征税制度开始逐渐瓦解。但是并没有迹象表明,它开创了一个先例。虽然地方选举肯定发生在1254年,但是并没有批准任何征税权,1258年以前也没有进一步的议会选举。
真正的变化始于13世纪60年代的西门·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的议会。孟福尔分别在1261年、1264年和1265年召集骑士出席议会。每次他们都不是以低级总封臣的身份被召集的,而是按身份、人数和郡选举出来的:1261年每个郡3 名骑士,1264年每个郡4 名骑士,1265年每个郡2 名骑士。1264年举行的全国性郡骑士选举,则是在特殊的安排下并在孟福尔的治安官员的监督下进行的。而在1265年,国王只允许郡守派两名骑士参加议会。在这一系列的议会中,孟福尔追求的是地方的支持而非征税,后来还寻求地方对其政府的承认。对孟福尔来说,召集大量低级总封臣出席议会讨论征税权没有任何意义,特别是因为孟福尔很可能依靠地方上对其忠诚的官员来获得征税的权力。很有可能的情况是,孟福尔对1254年的议会仍然历历在目,尤其是因为他出席了那一年的议会,当时郡骑士正好出席了那次议会。孟福尔仍然经常被视为召集骑士参加议会的第一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个世纪以来,骑士就不时地参加王国会议。而孟福尔的独特贡献是,他召开的许多会议都邀请郡骑士参加,从而为后来的政府开创了先例。在1269—1270年的议会中,亨利三世就仿效孟福尔召集各郡的骑士来协商征税事宜。相比召集大量不知名的总封臣来说,在每个郡中召集两位获选的骑士具有更明显的优势。这些人很可能是地方上的头领,而且是在王室的地方代表——郡守的监督下被挑选出来的。但亨利王的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效仿了孟福尔模式,这在1267年马尔伯勒敕令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一敕令赋予了改革者制定的《威斯敏斯特条例》以法律的效力。孟福尔已经为亨利政府的运作定下了基调,他无意中开创了每个郡选举2 名代表的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案》(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问世为止。
从低级总封臣参加会议到由郡骑士参加议会,这一转变虽然不是完全自然的,但肯定有着某种连续性。这大概就是后来郡骑士参加议会没有引起编年史家注意的原因所在,因为人们已经不把这一现象看作新鲜事物了。亨利二世统治时期,骑士参加了一些会议,正像亨利三世前后的议会那样。然而,如果我们现在回顾阿特尔斯坦国王以后的整个历史进程,还能看到更长时间的连续性。从国王阿特尔斯坦时期到亨利三世时期,很可能从未出现过某些小土地所有者缺席王国会议的情况。诺曼征服改变了参加会议的基础: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封臣必须履行参会的义务,正如孟福尔将参会的基础从土地占有权转变为地方选举。但是,即使他们的称谓各不相同,他们也是同一类人,无论他们是地方的塞恩、诺曼和安茹的次级总封臣,还是郡骑士。他们出席会议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国王的,这部分是因为1215年以后他们的同意赋予了征税以更大的权威,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他们在地方上的政治地位使得他们的支持和建议具有重要的价值。许多学者研究了英国地方政治和管理中的社会参与度,其中尤以詹姆斯·坎贝尔的研究最为突出。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巡回法庭的程序以及12世纪后期以后地方官员的增多,都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英国政治进程中,这是任何其他欧洲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原载于《历史研究》2010年第3 期,本人博士生导师孟广林教授为第一译者,笔者为第二译者。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2010年第9 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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