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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财政功能的法庭:深入探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修道院解体的过程中,大量教会土地、房产和物品直接归入亨利八世的名下,但是旧财政部门的僵化管理模式不适合对这些庞大的教会财产进行管理。1536年,亨利八世为了解决小修道院财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将来可能新增的教会财产,专门设立增收法庭对其进行管理。

具有财政功能的法庭:深入探析

都铎王朝早期,在旧的财政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同时,为了处理新增加的财政收支而设立的新财政收支机构是该时期财政史的重要内容。新增的财政机构有:增收法庭、首年俸和1/10 税法庭、监护权产权转让法庭。这些财政机构在都铎君主的直接授意下建立,处于御前会议的直接控制之下。

在修道院解体的过程中,大量教会土地、房产和物品直接归入亨利八世的名下,但是旧财政部门的僵化管理模式不适合对这些庞大的教会财产进行管理。1536年,亨利八世为了解决小修道院财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将来可能新增的教会财产,专门设立增收法庭(The Court of Augmentation)对其进行管理。[36]

建立增收法庭的法案是在宗教会议期间的第7 次和最后一次会议中通过的。新设增收法庭是亨利八世为解散修道院而采取的配套措施,其主要职能如下:(1)管理由于解散修道院和其他原因归入国王名下的财产;(2)为因为修道院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主持公道;(3)永久保管所有与教会房产有关的记录。[37]

1536年颁布的关于设立增收法庭的法案,详细规定了增收法庭管理财产的程序和财产范围等,比如:

“第5 款,由该法案已经规定的由国王陛下处理或是即将归入其名下的修道院、小修道院和其他教会房产,所有属于他们的庄园、食品、土地、房屋、租金、服役、什一税养老金、受俸牧师、赞助和所有可继承财产都要接受该法庭及其官员的调查、控制和管理。由这些项目产生的任何财政收入和利润都要通过大臣受到国王的控制,并由其支配。

“第6 款,国王陛下购买的庄园、土地、租金和可继承的财产,而现在处于他的名下,从今以后他将会购买的,应该在该法庭的形式下发出命令以及进行调查和管理。

第7 款,所有的礼物、授权、让渡、批准、租约和遗产证明等文件都要处于法庭、大臣和其他官员的国玺之下……法庭的职员名字要列在法庭的玉玺盖章的所有礼物和授权登记在羊皮纸上,而且要登记在一个所有人都要呈给大臣的册子里,法庭作出的所有法案、法令和命令都要递交给兰开斯特公国的办事员。”[38]

从上述3 款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案特别强调“国王陛下”,突出了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在这一新的财政机构中的核心地位。在管理教会财产的规定中,除了亨利八世以外,没有议会等外界因素的干扰。这是一次都铎君主直接管理大规模财产的实践。教会财产转移到亨利八世名下,增收法庭的有效管理增加了都铎君主的财政实力。(www.xing528.com)

设立增收法庭的初衷是处理16世纪30年代末期解散修道院后归入国王名下的大量教产。在这一过程中,增收法庭实际上还掌管了所有的王领,包括在英格兰威尔士、加莱及其边境地区的领地。从掌管财产的规模以及在国家财政机构中的地位来看,增收法庭是最大的财政法庭,其管理对象是王领和房产,并成为16世纪40年代亨利八世加强对财产的集中有效管理的重要部门。增收法庭的职能在后来得到完善。1547年1月,亨利八世对增收法庭进行了重组。到了1554年,玛丽宣布解散增收法庭。[39]

从1538年到1546年,增收法庭在西部地区的售地收入和宗教收入总计达到了37 470英镑[40]虽然这项收入并不是由每年固定的收入积累起来的,但是亨利八世平均每年由此得到的收入是4610 英镑。虽然这笔收入未能满足亨利八世的财政需要,不过从宗教改革中获得的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

16世纪30年代,随着首俸和1/10 税数额的增长,现有的财政部门不能够应付此种情况,于是亨利八世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库,即首俸和1/10 税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Fruits and Tenths)。1540年,该法庭的设立最终得到了议会的批准,从而成为一个永久的财政部门。玛丽即位的第一年,该法庭就宣布解散,其职能和机构归入财政署。[41]

监护权和产权转让法庭(The Court of Wards and Liveries)的设立过程比较复杂。1503年以前,亨利七世一般私自处理监护权财产,要么将其作为王室礼物分配下去,要么彻底卖掉。随着该项收入的不断增加,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王室监护权,在国王监护期间监管土地和财产。亨利七世在1503年任命了一位负责管理监护权的大臣,但是并没有成立新部门,只是简单地扩大了已有监护机构的权限和人员。此时的监护机构成了法定的档案法庭。

产权法庭同监护权法庭的联系比较密切。这里的产权是指由国王控制的无主土地、罚款或债务。亨利八世深知,对产权以及封建权利的剥夺对王室是有利可图的。不过此举会导致滥用权力。亨利八世试图加强对产权的控制。1514年,亨利八世任命汤姆斯·纳威尔为产权的总监管。到了1529年,纳威尔行使对产权的监管权得到了正式承认。这表明建立一个与监护权法庭类似的处理产权的独立机构时机已经成熟。1540年监护权法庭建立之后,所有监护权都处于监护权法庭的管理之下。后来监护权法庭颁布命令,产权检查员也可以管理监护权法庭监管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根据1542年都铎议会颁布的法案,产权办事处正式合并到了监护权法庭中。两者合二为一,更名为监护权和产权法庭;先前的侍从检查员变成了该法庭中一个特殊部门的首脑。随着封建领有权和附庸的消失,到了1660年,该法庭宣告撤销。[42]

上述三个具有财政职能的法庭是在都铎王朝早期财政收入项目和数额增加的情况下设立的,它们直接受国王的管理,提高了都铎政府的财政收入征收效率,增强了都铎君主的财政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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