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孟德斯鸠在1748年指出,税收是公民所付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18年后,亚当·斯密指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的收入源泉,既不宜用以支付或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于这种或那种收入。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英国《新大百科全书》对现代税收做了界定: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的。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3]
根据税收学基本原理,税收具有两大功能:按照其重要性,第一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第二是在经济调节中发挥作用。现代国家的政府通过税收干预经济的做法已经司空见惯;而在封建国家和近代国家中,税收的主要功能还只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第二个功能尚不明显。
都铎王朝早期主要的税收形式有议会税和关税等。[4]其中议会税包括1/10税和1/15 税、补助金。因为其征收要经过议会批准,故得名议会税,又称直接税。当时议会税还未成为一个常设的国家收入项目,只是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经过议会批准后方可征收。其用途只限于战争等政府开支。非常态化的征收导致了议会税占国家收入的比重经常处于变动之中。
从议会税征收的动机来看,战争的规模和次数是影响议会税征收的直接因素。征收议会税往往以战争为借口,民众以缴纳议会税的方式支持国家的安全防卫。相比和平时期,战争时期的国王更能够代表国家和民族,作为战争期间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者,国王以战争为借口向议会提出征收要求,并且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起决定作用。都铎王朝建立后,频繁的战争增加了直接税的征收次数。在这种情况下,都铎王朝早期君主权威得到加强。
不论是对土地价值还是动产价值征税,议会税的课税标准表明财产的价值大小成为衡量个体对国家税收贡献的重要标准。财产逐渐成为了课税的参考标准,而骑士和贵族的政治身份不再是课税标准。在商品货币关系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新贵族和商人阶层,由于财富的增加,成为议会税的主要征收对象。
英国的议会税最早产生于13世纪,是一种直接对财产和个人征税的税收类型。根据中世纪财政税收原则,即“国王靠自己过活”(The King must live of his own),凡是王室以外的开支,尤其是战争开支,国王在得到议会批准后可以对全体国民征收议会税,同时也规定了每个教区和市镇应缴纳的固定配额。[5]而王领则免征1/10 税和1/15 税。具体而言,根据对土地的估价,征收其价值的1/15,对动产征收其价值的1/10。爱德华一世从1275年开始实行以个人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政策。不过由于评估财产的工作效率低,成本较大,到了1334年,直接对个人财产征收的方法实际上已经被抛弃了,此后开始以固定的数额征税。这种新的征税方法具有操作简单的优势。兰开斯特王朝时期,王权羸弱,再加上“玫瑰战争”期间国内秩序遭到破坏,议会税在都铎王朝建立之前已经被迫中断了很长时间。(www.xing528.com)
都铎王朝建立之后,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恢复了对议会税的征收。首先是都铎君主权威在15世纪封建力量被严重削弱的基础上得以增强。其次,由于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正值商品货币关系快速发展的时期,以封建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契约关系逐渐衰败,松散的封建政治和经济关系被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和经济关系所取代,这为都铎君主突破封建因素对财政税收的束缚准备了经济条件。最后,战争在王朝早期较中世纪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于是国王增加了议会税的征收次数。
都铎王朝早期的议会税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10 税和1/15 税,二是补助金(Subsidy)。补助金是亨利七世开创的一个新的税收形式。1512—1515年,亨利七世在战争的压力下,开始征收补助金。补助金的征税对象是个人,依据纳税人从土地、租金和年金,或是商品的货币价值中得到的收入多少而征税。议会税在这一时期的征收规模、次数和类型都超过以往,成为都铎王朝早期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断已久的议会税在都铎王朝早期恢复征收后,尽管征收数额相对可观,但是由于征收数额固定,所以很难持续增长。作为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税收形式,1/15 税和1/10 税的课税标准本身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国家财政体系的基础。早在都铎王朝建立之前,1/15 税和1/10 税就已经变成了一种陈旧的税收类型。1334年,1/15 税和1/10 税成为一部分土地的固定税收。从那时起,1/15 税和1/10 税的征收数额就再也没有增加。以固定数额征收议会税,使得以1/15 税和1/10 税为主的议会税的相对价值大幅降低。
征税对象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都铎王朝早期,征税对象已经悄悄地发生了变化。中世纪时期,国王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封建主,然后是城市里的市民,并没有形成对全国征税的惯例。14、15世纪,随着封建附庸关系的逐渐瓦解,封建主对国家税收的贡献慢慢降低。同时,在大宗出口贸易中发展起来的工商业者开始成为国家征税的主要对象。此外,封建附庸关系的瓦解造成的另外一个重要后果是,农民同封建主之间的关系松散,国王同农民之间建立起了更直接的联系。于是,纳税对象开始由“国王—封建主”的形式慢慢向“国王—国家所有臣民”的形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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