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国民经济收益和费用的分析可知,某些财务支出和收益项,并不能真正地反映资源投入和产出的变化,因此不会造成国内资源的实际增加或耗费,也不会使国民收入发生变化,而只反映了资源支配权在社会实体之间的转移,这种收支款项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就称为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只导致资源在社会内部发生转移,既不额外消耗社会资源,也不为社会增添资源,因此不构成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收益或费用项。常见的转移支付有税金、补贴、折旧、国内贷款及其债务偿还等。
(一)税金
项目为获得某种投入物或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需要向国家缴纳税金,税金是一种财务上的“转移性”支出,并未减少国民收入或产生社会资源数量的变动,只不过将项目的这笔货币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因此,虽然税金缴纳减少了项目的财务收益,但不能把任何种类的税金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收益或费用项,应从“成本”中剔除。
(二)补贴
补贴是一种货币流动方向与税金相反的转移支付。国家为鼓励和扶植某些投资项目所给予的价格补贴,是国家转移给项目的收益,并未造成国内资源的变化。因此在国民经济评价中,这部分补贴不应计入项目收益或费用。
(三)利息(www.xing528.com)
项目在国内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也是由企业转移给国家或金融机构的一种转移性支出,因此,也不应计入国民经济收益或费用,国外借款利息不属于国内转移支付,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项目全投资国民经济评价中,国外贷款及其还本付息,既不作为收益也不作为费用。在项目国内投资的国民经济评价中,国外贷款利息应作为国民经济评价的内容,列为项目费用。
(四)折旧
折旧是财务意义上的生产成本要素。在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已把投资的资源投入作为费用,与折旧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已全部包括在投资的经济费用中,而且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并不涉及固定资产的转移和补偿问题。因此折旧不再构成项目的国民经济收益或费用,应予以剔除。
此外,在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收益和费用的划分和计算中,对转移支付的处理,还要涉及工资、土地费用、自然资源费用等,需要逐一研究和分析,予以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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