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主要出口结付汇单据优化为:出口结付汇单据的主要要求

主要出口结付汇单据优化为:出口结付汇单据的主要要求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出口履约中对结汇单据总的要求是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商检和报关放行以及进口地办理报关纳税的依据。领事发票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签发领事发票时,出口方要支付给领事机构一定的领事签证费。若来证中有要求我方出具领事发票的条款,一般不予接受。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或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

主要出口结付汇单据优化为:出口结付汇单据的主要要求

国际贸易出口履约中对结汇单据总的要求是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现对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扼要介绍如下: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作用和内容,已在第七章中作了介绍,这里仅介绍缮制汇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填写国外进口人。

(2)受款人。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均应填写托收行或议付行。

(3)开具汇票的依据。开具汇票的依据也是汇票上的出票条款。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可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二)发票

发票(Invoice)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如果根据用途的不同,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发票,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等。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的凭此向进口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商检和报关放行以及进口地办理报关纳税的依据。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其中包括发票编号、开票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商业发票是出口结汇中最常用到的单据之一,制作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收货人的填写,如属信用证方式,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如来证内没有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应一一照办。

4)凡属信用证方式,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5)如信用证内规定“××附加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2)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有些国家的海关要求国外出口人填写一种固定格式的发票。这类发票有三种不同的叫法,即海关发票、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但一般习惯上我们统称为海关发票。进口国要求提供这种发票,其主要作用有:一是作为进口国海关核定实物的原产地和实行差别待遇的依据;二是作为进口国核查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对进口货物估价定税的依据。

(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领事发票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有些国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菲律宾等国家规定,凡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商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有些国家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领事发票,有些国家只要求在商业发票上签注。领事发票与海关发票的作用基本相似。签发领事发票时,出口方要支付给领事机构一定的领事签证费。若来证中有要求我方出具领事发票的条款,一般不予接受。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s Invoice)。厂商发票是指出口方的产品制造商签发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其作用也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若来证有此规定,可参照海关发票填写内容办理。

(三)海运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制作提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极大多数的提单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

(3)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外,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4)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只要其中一份凭此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全套提单”(Full Set of B/L),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5)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

在制作提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1)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很多,应按国外来证所要求的类别提供。

2)提单的收货人(又称为抬头人)。

3)提单的货物名称。

4)提单的运费项目。

5)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www.xing528.com)

6)提单的签发份数。

7)提单的签署人。

8)有关装运的其他条款。

(四)保险

按CIF术语成交时,卖方应代为买方办理保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的内容应与有关单证的内容相符。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或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的金额加10%,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即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的保险单。

(五)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往往要求提供产地证明。进口国要求商品在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主要作用有:便于对进口货物确定不同的关税待遇;便于对进口货物实行数量管制;便于控制从特定国家的进口;是海关统计的依据。原产地证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通常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或中国贸促会签发。

(六)普惠制单据

1.普惠制的定义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是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所谓普遍,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性,指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指发达国家应该单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2.普惠制单据种类

(1)表格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章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的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适用于手工制纺织品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无配额的毛呢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七)检验证书

各种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书一般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以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八)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花色码单或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规格、数量、毛重、净重、体积的一种单据;重量单(Weight Memo)则是按照装货重量成交的货物,在装运时出口商需要向进口商提交重量证明书,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核对货物。案例学习

货物放置仓库约一年多,要使用时发现略有潮湿,因而怀疑当初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经分析确实怀疑正确。问题:买方是否可向卖方要求赔偿?或经商检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及分析】对于向卖方的有效索赔时间,按《公约》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质期限不符。

就本案而言,如已过有效索赔期限,则即使买方备齐一切索赔文件,或品质不符确实是卖方原因所致,卖方也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有效索赔期限,应为从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至多不超过2年。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多使用航程保单,即在保单下,保险公司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送到另一地点的风险。所以,货物一年多后在仓库发现变质,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学习

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试问:①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②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④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答案及分析】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本案例中,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它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协议。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