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业务中,当交易磋商的一方提出发盘,另一方做出接受之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用来表示发盘、还盘、接受的往来函电即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按照1980年通过的《公约》的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已经成立了的合同关系。
但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国际惯例或有关国家合同成立的法律程序,买卖双方往往在交易磋商的基础上,还需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确认书,将双方确认的交易条件、权利、义务明文规定下来,其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面合同是进出口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交易磋商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双方之间签订合同。所以,交易磋商的内容都是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生效后,就形成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合同当事人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也就有了保障。
2.书面合同是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
由于买卖双方一般都有不愿增加或尽量减少成本的倾向,因而往往会出现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使对方的利益受损,这时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要求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在法律上称作违约救济。各国的法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规定了救济的方法,使遭受损失的一方的利益得以保障。(www.xing528.com)
3.书面合同是解决贸易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争议和纠纷是很可能发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但不管哪一种方式,明确责任及提出解决方式都需要有一个依据,而合同就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尽管有些国家的合同法并不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交易双方一般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避免“空口无凭”,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案例学习
一位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案例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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