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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基本要素及其有效性认定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公约》认为一项发盘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或者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该发盘就是完整、确切的。按照上述规定,一项发盘是在送达到被发盘人时才发生效力。但对经签字、蜡封,经证人证明和有对价的发盘,在规定有效期之内无权撤销。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法律认为,一项发盘在其有效期限内是有约束力的,不能任意撤销。

发盘的基本要素及其有效性认定

《公约》第十四条,对发盘的解释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从上述发盘定义中可以看出,凡是发盘对发盘人即有约束力。

(一)构成发盘的条件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特定化,而不能是泛指广大公众。因此,如果发盘中没有特定的受盘人,它便不能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发盘,即询盘,如一方在报刊杂志或电视广播中作商业广告;向国外客户分发的商品目录、价格表格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2)发盘必须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这是指发盘人在发盘时向对方表示,在得到对方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按发盘的内容订立合同。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的有效时限,发盘人在规定有效期时要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采用的通信方式来合理确定。对于像谷物、油脂棉花有色金属等产品,有效期的规定要短,因为它们的价格受交易所价格的影响,行情变化很快,而且这类商品多属大宗交易,成交金额大,如果有效期过长,一旦行情发生对发盘人不利的变动,发盘人就会蒙受很大损失。双方通信联系的方式不同,在规定有效期时也应有所考虑。如果是以电报、电传等方式联系,有效期可规定短一些;如果是采用航空信件方式磋商,有效期则应稍长一些,至少应包括邮程的时间。规定有效期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规定最迟送达发盘人的时间,如“限2日复到有效”;二是规定一段接受时间,如“发盘有效期5天”。发盘对有效期和答复的传达方法都未作明确的规定时,受盘人对这种发盘可在合理时间内答复。其传达方法一般是函来函复、电来电复,当然也可以是函来电复、电报来电传复。发盘有效期的“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在国际上并无明确的解释,由于理解不一,发盘人在发盘时最好对有效期作明确规定。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首先表现为发盘中的交易条件必须完整,通常包括品名、品质、数量、规格、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和支付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这样,一旦对方接受,便可据此制作详细的书面合同。但有时由于交易双方已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或已在长期的贸易往来中形成某种习惯做法,发盘中的一些交易条件就被省略。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上是一项完整的发盘。首先,《公约》认为一项发盘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或者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该发盘就是完整、确切的。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最好明确规定各项交易条件,这样既有利于减少事后的争执,也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其次,表现为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不能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如“大概”、“大约”、“参考价”等。最后,表现为交易条件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如“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以商品未售出为准”。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发盘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获悉该发盘,他也不能接受该项发盘。送达(Reaches)是指将发盘内容通知特定的受盘人或送交受盘人,送达标志是将发盘送交特定受盘人的营业场所或通信地址,如无营业场所或通信地址,则送交受盘人惯常居住地。我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该法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发盘的撤回和修改

发盘是发盘人向受盘人提出的一种肯定的表示,这种肯定的表示能否在有效期之内撤回和修改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①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生效;②项发盘,即使是不撤销的,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得予撤回。”按照上述规定,一项发盘是在送达到被发盘人时才发生效力。因此,在被发盘人接到该项发盘之前,发盘人可以用更为迅速的传递方式,声明撤回和修改发盘的内容。只要该项声明是早于或与发盘同时送达被发盘人,撤回和修改即可生效。我国《合同法》也作出了与《公约》相同的规定。

(三)发盘的撤销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将发盘的撤回和撤销作为同一个概念对待。其实二者是有很大差别的。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对其发盘的通知在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否可以更改或取消,所谓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将发盘已送达到受盘人之后能否取消。

关于发盘的撤销,国际上有不同的解释。

英国法律认为,即使是在有效期之内的发盘,对发盘人原则上是无约束力的,在未收到受盘人接受通知前,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其发盘内容。但对经签字、蜡封,经证人证明和有对价的发盘,在规定有效期之内无权撤销。

美国法律认为,除非受盘人已向发盘人支付一定对价费用,使发盘保留到某时有效外,通常发盘人可以随时撤销发盘,这种规定对受盘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因此,他们也在考虑修改上述规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发盘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条件是:①发盘人必须是商人;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③发盘须以书面做成,并经发盘人签字。

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法律认为,一项发盘在其有效期限内是有约束力的,不能任意撤销。如无有效期的发盘则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能撤销,如果撤销,由于被发盘人善意信赖发盘,并为履约作出某些准备,则发盘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各国法律在对待发盘有效期之内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这样形成了法律冲突,有碍于国际贸易发展。为了解决这个法律冲突,《公约》第十六条对上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①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②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这项发价的信赖行事。”(www.xing528.com)

我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内容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可以视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利。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中有“不可撤销”文字,明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在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情况下,要约人是不能撤销要约的。

在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或者没有以其他明示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从要约的内容中可以推断出要约人不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买方是受要约人,已经申请开立信用证或在FOB条件下,买方已办理订舱手续等,要约人也不能撤销要约,其理由是:①要约的内容经推断,要约人已经放弃了撤销权,即使要约人内心并无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要约人也要对自己的要约意思表达不清的后果负责;②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受要约人为做准备工作所付出的代价,显然要受到损失。

(四)发盘的失效

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和规则,一项发盘凡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则可立即失效,发盘人不再受该项发盘的约束。

(1)过期。发盘有效期已届满,该发盘自动失效,被发盘人过期表示接受,发盘人可不受其约束,合同不能成立。但发盘人愿意在逾期情况下与被发盘人签约,则不受此限。

(2)还盘。在国际贸易中。一项还盘是对原盘价的拒绝,一经被发盘人作出还盘,原发盘也随之失效。

(3)拒绝。如果被发盘人就一项发盘明确表示拒绝,该项发盘则立即失效。

(4)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前撤销发盘。

发盘的失效即发盘的消灭,是指发盘丧失了对发盘人和受盘人的法律约束力。发盘失效后,发盘人如果还想与受盘人订立合同,只能重新发盘;发盘失效后,被发盘人又向发盘人表示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成立。受盘人在拒绝发盘后,如果表示后悔,可以向发盘人发出撤回拒绝的通知,但该通知必须于拒绝发盘的通知到达发盘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才能发生撤回拒绝发盘的效力。

(五)发盘的方式

我们对外发盘时,除采用谈判和函电方式以外,还可采用固定的书面格式,如报价单、价格表和形式发票等方式对外发价。

(1)报价单(Quotation Sheet),是出口人事先印好的固定格式,其中包括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期、支付条件、备注等项目,并留有空白地方,供出口人在报价时填写。报价单多适用于规格复杂或花色品种繁多的货物,如机械零配件、轻工日用品、纺织品、五金工具等。这些货物使用电报发盘则费用较高,且不易说明问题。采用固定格式的报价单,可避免上述弊端,报价单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又属于邀请发盘,对发盘人与受盘人均无约束力。

(2)价格表(Price List),也称价目表,是出口人印好的固定格式,其中包括货物名称、品质规格及单价等项目。价格表多适用于轻工日用品的交易,由出口人定期寄送给国外客户,供国外商人订货时参考。价格表除买卖双方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3)形式发票(Proform Invoice),也称预开发票,是出口人事先印好的固定格式。目前有些国家,特别是一些亚非地区的国家,为了管制进口,严格控制外汇支出以及掌握出口人和出口国,通常明文规定:进口商必须凭外国出口人提供的形式发票才能申请进口许可证,或以形式发票办理进口报关和接货手续。为了适应这一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可以用形式发票对外报价,但它不能作为出口人结汇的单据。形式发票的格式与商业发票相似,主要内容包括发票抬头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名称和数量、规格、包装、单价、总值、交货期以及支付方式等项目。此外,在形式发票中,一般还规定有效期,并列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申请进口许可证之用”等文字。由此可见,形式发票一方面内容明确、条件完整,并规定了有效期;另一方面,它又规定有“以出口人最后确认为准”的保留条件。因此,从法律观点分析,形式发票是无约束力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应考虑到需要形式发票的客户,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的商人。为了加强同这些国家的贸易往来,凡凭我方形式发票向该国申请进口,并在有效期限内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国外客户,我们尽可能按形式发票要求,同对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我们采取这种灵活的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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