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案例
我国XG公司向美国CUTE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Email过程如下:200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青岛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CUTE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XG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CUTE公司来电:“抱歉你12日来电,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CUTE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3月18日XG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XG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付到有效。”
3月30日CUTE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XG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CUTE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XG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CUTE公司来电:“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www.xing528.com)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月10日CUTE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月16日CUTE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月18日XG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月3日CUTE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哪些是接受?
此案表明:交易磋商的整个过程主要可有4个环节,询盘、发盘(发实盘和发虚盘)、还盘与再还盘及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在达成交易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结合本案例分析:
(1)3月10日CUTE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
(2)3月16日CUTE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CUTE公司3月14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
(3)3月18日XG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CUTE公司3月14日已经拒绝XG公司3月12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CUTE公司3月16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月3日CUTE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XG公司4月1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3月8日去电,3月10日来电,3月12日去电,3月14日来电,3月16日来电,3月28日去电,3月30日来电,4月1日去电,4月5日去电。形成有效接受的有:4月3日来电,4月7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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