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一)仲裁地点
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仲裁地点的选择,因为仲裁地点通常与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有密切的关系。在对外商订仲裁条款时,首先应争取在我国仲裁,也可规定在被申请一方所在国仲裁,或者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必要时,可规定在对方所在国进行仲裁。
(二)仲裁机构
国际的仲裁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性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地区和一些国际性、区域性组织都设有常设的仲裁机构。
我国常设仲裁机构有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分别设有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的范围是国际和涉外争议以及特定种类的外向型国内争议,和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此外,根据《仲裁法》成立的我国各地方仲裁委员会,也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包括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审理和作出裁决、裁决的效力等。仲裁机构通常都制定仲裁规则,一般都按该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也允许当事人自由选用其他仲裁规则。例如,我国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作出裁决。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裁决。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1)仲裁申请。申请仲裁者称为申请人,申请人在请求仲裁时应在申请中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请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明。
(2)答辩和反请求。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答辩,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有反请求,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被申请人应在反请求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上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用。(www.xing528.com)
2.仲裁庭的组成
在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再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有时也可以由一名双方都可接受的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都同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而又对人选达不成共识,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被指定的仲裁员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3.审理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仲裁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开庭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开庭审理,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所在的仲裁委员会决定,并于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再由仲裁委员会转告仲裁庭。
4.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要说明理由,并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再向法院上诉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为有利于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通常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为保证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截至2002年11月,已有132个国家批准参加了该公约。我国政府于1987年参加该公约,但我国在加入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前者是指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后者是指我国只对我国法律认定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一般按争议总金额的百分之几计算,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由谁负担,由败诉方承担或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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