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一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意外事件能否被视为不可抗力,不是由合同当事人说了算的,而是要看该项意外事件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条件。尽管各国法律和各种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对不可抗力的含义与解释有所不同,但却都承认构成这类事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1)意外事件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
(2)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3)意外事件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的。
(4)意外事件不是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而且它是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一项意外事件必须同时满足这四项条件才能视作不可抗力。(www.xing528.com)
不可抗力的事件原因一般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灾害,即天灾人祸类的事实,如水灾、火灾、雪灾、旱灾、飓风、雷电、地震、海啸、暴风雨、冰封等;二是政府作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或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用行;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合同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延迟履行合同,各国也有分歧。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一旦出现“合同落空”、合同即告终结,从而就自动地解除了当事人的履约义务。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一定使合同全部解除,而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对履约的实际影响区别对待。
我国对不可抗力事件规定了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义务不能全部履行或已没有必要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第二,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则当事人可免除部分义务;第三,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只是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则当事人可以延迟履行合同,并在该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时间内,免除其延迟履行的责任。
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在不可抗力事件中要求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责任。二是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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