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门案例
2008年1月2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TBEAHY070706-03中的主体货物发运出厂,货物于2008年1月11日运至陕西潼关段。但是因潼关大雪和低温引起的路面结冰和大雾,使得货物无法按期运输。根据合同条款,过失方将支付最高达交货价值10%共计140300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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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遭受了百年不遇的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恶劣天气使得这些地区的交通受阻,电力、水力设施等严重损坏。此次大范围的雨雪冰冻天气使我市外贸企业的出口物资运输受到严重影响,导致众多企业不能按合同如期交货。(www.xing528.com)
近日我会法律部接到如皋一家铸造企业要求出具雪灾证明的申请,由于连日大雪导致该企业主厂房坍塌不能正常生产致使延期交货近四个月,现正在被国外客户索赔。我会法律事务部以事实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佐证材料为依据,及时为企业出具了相关的雪灾事实证明,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雪灾证明是我会在原有事实性国际商事证明范畴上的一次突破和扩大,也是从实际出发,本着真心服务企业,替企业排忧解难的原则,为减少其相应损失而出具的一种事实性证明。此外,这次雪灾也可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按照《公约》以及《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惯例,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来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有部分贸易企业在签署对应的销售合同时,未能仔细地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核,合同条款中漏掉了不可抗力条款,结果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因无法取得免责权利而造成损失。
“大雪无情人有情”,我会法律部提醒各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多多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和权益,尽可能降低风险。如果有企业需要我会出具相关的雪灾证明和不可抗力证明,请与我会法律部联系,我们会尽所能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此案表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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