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保付代理业务有多种类型,较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
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卖方)以无追索权方式将出售货物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进口商)处收回货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或者由双方约定,无论保理商可否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保理商将于双方约定的平均到期日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供应商则应通知其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付款。
融资保理(Financed Factoring)是指应供货人的要求,保理商在购入应收账款后立即预付供应商约发票金额80%的款项,其余部分待从买方处收回全部货款后再行支付,保理商对预付的融资款项无追索权。由于供应商可以该种方式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故融资保理在保理业务中广泛应用。
2.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处于同一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主要为国内商贸活动提供服务。在国内保理中,由于买卖双方均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以一般采用单保理方式。供应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在保理商为其客户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发货寄单,并将发票副本提交保理商。保理商则负责信用控制、售后账务管理、收款和坏账担保。货款回收后,保理商将剩余的20%货款扣除费用和贴息后转入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地处不同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主要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由于国际保理涉及语言、贸易习惯、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等诸多因素,故其业务难度与风险明显高于国内保理。所以国际保理商多为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银行附属机构或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国际保理的运作有两种方式:仅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单保理方式和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双保理方式。目前国际保理多采用双保理方式。
3.双保理与单保理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其运作又可分为双保理(Double Factoring;Two Factors)与单保理(Single Factoring)两种形式。双保理业务需涉及两个保理商,即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出口保理商,后者需通过进口保理商的协作,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及催收账款。在双保理运作过程中,出口商及进口商只需同各自的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极为便利。国际保理业务多采用双保理运作机制,即当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理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本国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保理协议,并提交需要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选择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有关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并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如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发票金额的无追索权短期贸易融资。到期后,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则立即将款项交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的20%货款付给出口商。在双保理的整个过程中,进出口双方都只需和本地的保理商接触,没有语言和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方便易行。
单保理业务一般只涉及一个保理商,通常为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商决定以保理业务结算债权债务后,若出口国家无保理商,出口商则需通过进口国家的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凭以确定信用额度。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所有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而将发票副本寄送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向进口商催收销售货款。进口保理商将承担信用额度内的收账风险责任。进口商须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支付货款,后者将全部款项转付出口商。进口保理商也可应出口商的要求,于收到出口商的发票副本后对其预付80%的销售货款,其余部分于收回全部货款后支付。由于单保理只有一个保理商从中运作,为出口商增加了诸多不便及工作量,故通常只有在不具备双保理业务条件的情况下,进、出口商才会考虑利用单保理结算货款。在国际保理业务实务中,单保理的应用较少。(www.xing528.com)
4.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
根据保理商对不同客户提供的服务,国际保理可分为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和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出口保理是出口国的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保理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出口信用风险保障、销售账户管理及催收账款以及贸易融资等。
进口保理是进口国的保理商为进口商提供的保理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根据进口商的财务及资信状况,为其提供对外付款保证或代垫付款项,以使进口商以赊付方式达成进口交易,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成本开支。
5.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Without Recours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发票等单据后,在已核准应收账款内提供80%的预付款。若进口商到期无理拒付或无力付款,保理商对出口商所预付的款项无追索权;此外,保理商对余下的款项也要承担付款责任。无追索权保理是典型的保理服务形式。
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向出口商支付款项后,若遇到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无力付款,有权要求出口商偿还所付款项。有追索权保理实际上不具备信用风险保证功能,不属于标准意义上的保理业务。
6.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Opened Factoring)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暗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即保理业务的整个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悄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对自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但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可以转让,且其必须通知买方;债权转让后,保理商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买方对供应商的抗辩可以向保理商主张。因此,国内保理业务只可能是明保理,且保理商须在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避免由保理商承担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
除以上几种分类方法外,保理业务还可以分为代理保理、背对背保理等形式。同时,由于保理业务是一项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保理商可根据客户需要灵活调整业务内容。所以保付代理虽有不同业务类型,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若干种保理形式交织并用的情况,从而形成综合性保理业务。例如,进、出口双方多采用双保理的国际保理进行贸易结算,而又以无追索权保理居多,出口商亦通常要求保理商提供融资保理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