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具有资信调查与银行信用的双重功能。首先,保理公司一般都是国际上知名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保理业务的操作受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通则》的规范。在商品与合同相符的条件下保理商将承担付款责任。这对出口商来说就有了支付保障,如果国外进口商到期无法支付货款,责任就由保理商承担。其次,由于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担保,为了使得自身风险最小化,其势必要利用自身在金融行业的优势,事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评估,了解其资信状况、清偿能力和财务状况,确保出口商的出口有所依据,进口商的进口有偿付能力。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得出口商一方面无须花费过多精力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又获得了银行的支付保障。
(一)国际保理业务带来的益处
保理业务的功能特点有别于传统的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领域中,保理业务尤其适用于非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与托收、汇款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保付代理可为进、出口商提供更为周到、便利及可靠的服务。国际保理业务能为出口商和进口商带来增加营业额、风险保障、节约成本、简化手续、扩大利润等益处,具体如表6-3所示。
表6-3 国际保理对出口商与进口商的益处
(二)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保理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给交易各方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因素。为了更好地利用保理这一支付方式,就有必要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与多赢局面。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声誉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主要由保理商和出口商来承担。
1.保理商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时对进口商的审查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保理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记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对于不同的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资信评价结果以及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操作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的应用明显多于单保理模式。在国际双保理中,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在这种安排下,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这样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
(3)注重保理协议条款。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的转移。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①出口商担保条款。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消;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②通知条款。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③附属权利转让条款。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移。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代理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④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其他账户。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负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的措施就是降低风险的措施。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仔细研究合同质量条款,防止欺诈。由于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对产品存在争议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①品质条款。出口商对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疏漏,挑剔的进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违约。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很难做到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绝对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对那些很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商品品质的公差和机动幅度,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违约的风险;对条款内容的规定,语言应明确、具体、严密、准确,一般不要用“大约”、“左右”、“公平合理”等模糊字眼,以避免不应有的纠纷;为避免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完全一致而产生的违约,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买卖方在提交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发生误会;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时,合同中应注明规格,等级,标准颁布、制定的年代、版本等,明确规定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图案说明应与商品内容、品质完全一致。②检验条款。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同一种商品,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何种检验机构签发的何种检验证书为准,采用的检验标准和具体的检验方法。出口商对于进口商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应特别注意防范,以保证不被不法进口商诈骗。
(2)严格遵守、履行合同,按合同办事。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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