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规定:轻工必须向当地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证书,金额为12万美元,用于保证第一批1万双运动鞋按时、按质、按量装船交货,另9万双不再出具银行保函。在此情况下,该中行对外方提供的保函格式作了技术性修改,将“如果中方未能按时装船交货,在任何情况下,我行保证赔款”条款改为“由于中方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转船交货,我行保证赔款”。
入门案例
某年,福建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下称轻工)与香港安保有限公司(下称安保)签订了10万双运动鞋、金额为105万美元的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轻工必须向当地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证书,金额为12万美元,用于保证第一批1万双运动鞋按时、按质、按量装船交货,另9万双不再出具银行保函。鉴于此,轻工于同年9月份向福建某中行申请开立有关保函,该中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发现合同中检验条款订立不合理:以外方确认的鞋样作为验货标准,未阐明发生争议时,由谁复检。于是,提请轻工修改,但轻工称:时间太紧,无法洽谈修改,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在此情况下,该中行对外方提供的保函格式作了技术性修改,将“如果中方未能按时装船交货,在任何情况下,我行保证赔款”条款改为“由于中方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转船交货,我行保证赔款”。同时,还对交货期、保函生效期等进行了修改。轻工在收到安保材料的第三天即寄出第一次鞋样,而安保却拖延多日才回复说样品不合格。其后,轻工又先后四次寄出鞋样,但安保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确认(报我方商检局证实,这些复制鞋样完全符合对方鞋样),致使中方无法安排生产交货,以此达到向担保行索赔的目的。后担保行在各方积极配合下,充分运用保函中的自我保护条款、外方理亏之处和法律手段,挫败了诈骗分子的阴谋,保障了轻工的权益,也维护了自身的信誉。(www.xing528.com)
在进出口业务中,除了汇付、托收与信用证外,银行保函也是较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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