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称为保险索赔。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被保险货物已遭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检验。保险公司或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核实损失原因、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的重要证据。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责任的,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www.xing528.com)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通知的要求处理。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单证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并办妥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索赔时,除应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需提供其他单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海运单、铁路或公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多式运输单据等;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货损货差证明;海事报告(SeaProtest)摘录或海事声明书;列明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的索赔清单。
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即所谓不论损失程度(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O.P.)均予赔偿或规定免赔率。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Franchise)和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之分。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过免赔率,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绝对免赔率则要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我国保险公司现在实行的是绝对免赔率,但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中则无免赔率的规定。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或称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其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同时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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