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习惯上多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保险人承诺,双方确立了合同关系。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拥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这是办理投保的前提条件。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拥有可保利益,只要求在保险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损失赔偿时具有可保利益,即拥有预期的可保利益即可办理。
(一)出口货物的投保
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运输途中的风险,并由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前)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投保相应险别。
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虽然仍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但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卖方一般应在出口货物从装运地仓库运往码头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需要书面提出申请,这种书面申请称为要保书或投保单。各国保险公司投保单格式虽有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一般都包括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包装及数量、标志、保险金额、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或路程、投保险别和赔款地点。
投保单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及有关事实的告知和陈述,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和确定保险费的依据。
(二)进口货物的投保
我国进口货物,除CIF合同应由国外卖方办理保险外,FOB和CFR等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须由国内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其方式有以下两种:(www.xing528.com)
1.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我国各进口公司为了简化手续,并防止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运后因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发生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对进口货物的保险可以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
预约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各进出口公司成交的从国外进口至国内的全部贸易货物,凡贸易合同规定由中国进口公司办理保险的,都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对合同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合同范围内进口货物若有需要在国外保险者,各有关公司应事先将贸易合同内容通知保险公司,以免重复保险。
2.逐笔办理投保
这种投保方式适用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在采用这种方式投保时,货主必须在接到国外的装船(运)通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索取并填写《进口货物国际运输预约起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此项通知书经保险公司签章后完成了投保手续。
进口商投保后,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距离遥远,若出现信息传递失误,买方投保的日期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或货交承运人以后,甚至可能出现投保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情形。按照国际货运保险的惯例,若投保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进口商的投保是善意的,事先并不知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仍需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反之,若进口商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货损事件,则该投保行为属于保险欺诈,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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