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的规定,邮包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
(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邮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出轨、倾覆、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另外,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但是,这两种险别,保险公司对因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由于运输延迟或被保险物品本质上的缺陷或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属于发货人责任和被保险邮包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启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时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邮包战争险
邮包战争险(Parcel Post War Risks)是邮政包裹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
加保邮包战争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过程中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在遭受以上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的赔偿。邮包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时止。必须指出的是,在附加险方面,除战争险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险别和条款均可适用于陆运、空运、邮运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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