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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种类及相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均属商业保险性质。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若出现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保险价值的不足额保险,其不足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损失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风险,当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保险一般称为重复保险。

保险种类及相关注意事项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固定的保险分类原则和统一的分类标准,因此保险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角度不同,保险的种类则不同,有时同一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保险对象分类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按照保险对象或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讲的是广义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既包括以各种物质实体,如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包括以与各种物质财产有关的无形财产,如运费、预期利润专利版权、责任、信用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此类保险下,保险人必须对由于特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毁灭、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又称法定保险。这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

自愿保险的办法与形式比较灵活,易于满足各方面对保险的不同需要,是一般商业保险的主要实施形式。

(三)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三类。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也是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均属商业保险性质。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劳动者遇到生育、疾病、死亡、伤残或失业等危险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www.xing528.com)

3.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Policy Insurance),是指政府为了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做法而实施的保险,如为扶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四)按保障的范围分类

按保障的范围不同,保险大体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其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已在前面作过简单介绍,这里实际上是在原来广义的财产保险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分类。

1.财产保险

这里所说的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专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除了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外的各种与财产保险有关的保险,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内陆运输险、盗窃保险、农业保险、运输工具险、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近年来,由于各种责任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责任保险业务越来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业务,这种担保业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契约义务或者有不法行为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中最常见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履行所有合同责任,如工程将按合同规定完成,如果一幢建筑物没有按时完工,保证人(保险人)要对项目完成和雇佣另一个承包人的额外费用负责。另一种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险人在同他人所建立的契约关系中,如因对方不履行契约义务而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如“忠诚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如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五)按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

按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以及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经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原保险的投保人不能是保险机构,即原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一般单位或个人之间开展的保险业务活动。

在原保险中,一般情况下,每笔保险业务只有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人们通常所说的保险是指原保险。但有时根据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风险,且保险金额不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一般称为“共同保险”,简称“共保”。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或责任限额比例等分摊,分别向同一个被保险人赔付。若出现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保险价值的不足额保险,其不足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损失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这种不足额保险也可视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保险。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风险,当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保险一般称为重复保险。

2.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原保险的保险人为了分散本身承担的风险,在支付事先商定的保险费条件下,将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的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再保险的投保人本身就是保险人,即原保险,又称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业务中接受原保险人转让保险责任的人,为再保险人或称保险分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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