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时间(Lay Time,Lay Days)的长短和装卸率(Rate of Loading/Discharge)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船方的利害得失,故船方出租船舶时,都要求在定程租船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并规定延误装卸时间和提前完成装卸任务的罚款与奖励办法,以约束租船人。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主要有下列几种:
(1)日或连续日,是指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为一天,即按自然日计算,其中没有任何扣除,一般用于运输矿石、石油等少数几种不受天气影响的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这种规定对船东有利。
(2)工作日,是指按港口习惯规定,属于正常工作的日子,因此星期日及节假日不算工作日。由于世界各港口工作日规定不同,因此这种概念不确切,容易产生争议,租船合同中很少使用。
(3)累计8小时工作日,是指不论各港口工作时间如何规定,均以累计8个小时才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
(4)累计24小时工作日,是指不论各港口工作时间如何规定,均以累计达24个小时才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www.xing528.com)
(5)好天气工作日,是指既是工作日,又是好天气。若天气不好,虽然是工作日,但不能进行装卸作业,也不能算作工作日。天气好坏不是绝对的,必须根据承运货物能否装卸而定,有时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当及时由双方和港口方一起共同作出协商记录,日后凭此计算。
(6)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如中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作业的时间应予扣除。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昼夜作业的港口。当前,国际上采用这种规定的较为普遍,我国一般都采用此种规定办法。
例如,周一是好天气,从9时开始计算许可时间,则到周二(如果仍是好天气)9时才是一个工作日。如果在此期间有3个小时因坏天气无法作业,则到周二12时才算一个工作日。这种规定比较合理,双方都愿意接受,所以租船市场上采用较多。我国租船公司的租船合同基本上也采用这种条款。
为了计算装卸时间,合同中还必须对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时间加以约定。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时间,各国法律规定或习惯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规定在船长向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后,开始起算。关于止算时间,现在世界各国习惯上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止算时间。
2.装卸率
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时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当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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