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买方须知晓在CIF规则下卖方有义务投保的险别仅是最低保险险别。如买方望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险保障,则需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当CPT、CIP、CFR或者CIF术语被适用时,卖方须在向承运方移交货物之时而非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履行已选择的术语相应规范的运输义务。此规则因风险和费用分别于不同地点转移而具有以下两个关键点(即风险的转移地点和运输成本的转移地点)。合同惯常会指定相应的目的港,但可能不会进一步详细指明装运港,即风险向买方转移的地点。如买方对装运港尤为关注,那么合同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地确定装运港。
当事人最好尽可能确定在约定的目的港内的交货地点,卖方承担至交货地点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目的地港口尽可能精准地检验,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卖方应当签订确切适合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发生了运输合同之下的在于指定目的港卸货费用,则卖方无需为买方支付该费用,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卖方必须将货物送至船上或者(由中间销售商)承接已经交付的货物并运送到目的地。除此之外,卖方还必须签订一个运输合同或者提供这类的协议。这里的“提供”是为一系列的多项贸易过程(“连锁贸易”)服务,尤其在商品贸易中很普遍。
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并不适用于货物在装上船以前就转交给承运人的情况,如通常运到终点站交货的集装箱货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适用CIP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风险转移问题
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通关手续问题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1)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目的港。
(2)卖方对买方有义务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4.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并且承担办理水上运输保险的费用。
(2)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
CIF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二)使用CIF术语的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www.xing528.com)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1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国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案例学习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及分析】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按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上,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发生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要付款,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案例学习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答案及分析】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理由同上一案例。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所以,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案例拓展】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方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并要求我方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方公司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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