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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术语解释详解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1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上,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FR术语解释详解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2010年通则》中有两个关键点,即风险的转移地点和运输成本的转移地点。因为风险转移地和运输成本的转移地是不同的。尽管合同中通常会确认一个目的港,即运输成本的转移地(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而不一定确认(也未必指定)装运港。如果买方对装运港关乎买方的特殊利益(或特别感兴趣),就建议双方就此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地加以确认具体的装运港。

成本加运费对于货物在装到船舶之上前即已交付承运人的情形可能不适用,如通常在终点站(即抵达港、卸货点,区别于port of destination)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宜使用CPT规则。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卖方的责任

1)卖方应当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其他任何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如果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或者依照惯例,任何所要求的单据都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记录或手续)替代。

2)办理出口手续。若可能的话,卖方应当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授权,并办妥一切货物出口所必需的海关手续。

3)租船订舱,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船。卖方应当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一个协商一致的交付地点(如在目的地的指定港口),或者,经双方同意在港口的任意地点。卖方应当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用于供运输这类货物的船舶加以运输。

4)交货。卖方应当通过将货物装至船舶之上或促使货物以此种方式交付而进行交付。在任何一种情形下,卖方应当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间内依惯例(新增部分)交付。

5)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6)移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或电子数据。

(2)卖方的费用

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

(3)卖方的风险

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

2.买方义务

(1)买方的责任

1)买方应当接受货运单据,依销售合同支付商品价款。

2)办理保险

3)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www.xing528.com)

(2)买方的费用

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货物交付之后(《2000年通则》规定“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3.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1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案例学习

我国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资料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案及分析】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上,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案例拓展】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确实值得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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