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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详解:运输条件、价格与责任分配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FOB贸易术语不适合在装上船之前转移风险的情形,比如在集装箱堆场交付,在该情形下,应该采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FOB术语详解:运输条件、价格与责任分配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舶上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而买方自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也就是说,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FOB贸易术语不适合在装上船之前转移风险的情形,比如在集装箱堆场交付,在该情形下,应该采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按《2010年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单据,则所有单据均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

(1)卖方

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出口手续。

C.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

D.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E.移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或电子数据。

卖方的费用: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

卖方的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一切风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

(2)买方

买方的责任:

A.租船订舱,并及时通知卖方。

B.办理保险

C.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www.xing528.com)

D.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买方的费用: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

买方的风险: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二)使用FOB术语的注意事项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贸易术语的要素。按《201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t)或“装上船”(Load on Boat),其交货点(Point on Delivery)为船上,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2010年通则》作为惯例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规则的规定作必要的改变。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上”延伸到了“船舱”。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有个船货衔接的问题。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卖方货物未备妥而未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eight)或滞期费(Demurage)。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由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在按FOB术语订约的情况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商和装船代理的装船手续费;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案例学习

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分析】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个别国家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10年通则》指出,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案例学习

我方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分析】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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