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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内容分析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贸易条件、国际货物贸易程序、国际贸易方式等。国际贸易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为了确定经济、贸易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必须遵守的准则。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条约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虽然具有确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应用性学科,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运输、国际保险等知识。我们所学的国际贸易实务与以上内容有所重合,但侧重点不同,为了避免重复,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特别注重对学生外贸业务能力的培养。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贸易条件、国际货物贸易程序、国际贸易方式等。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实务活动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展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持久、有序而健康的发展,因此国际贸易法律规范是开展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条件。

1.国内法

本书所说的国内法即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比如我国法人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也不能违背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他们各自又都要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而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往往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就产生究竟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处理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利于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通常各国会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冲突规范也采用上述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6条中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我国当事人既可选择按我国法律,也可选择按对方所在国法律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或者有关的国际条约来处理合同的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做出选择的,则当发生争议时,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交易具体情况认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有的国家认为,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是合同的签约地;有的国家认为是合同的履行地。

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有1999年《合同法》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案例学习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中国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中国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答案及分析】应适用于美国法律。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2.国际贸易条约

国际条约也称国际公约、国际协定,是国家之间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共同制定的、用来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它是指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如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等。

国际贸易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为了确定经济、贸易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必须遵守的准则。

国际贸易条约产生的原因在于各国制定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存在着差异。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际组织开始积极从事统一国际贸易法的工作

国际贸易条约的类别包括有关国际贸易合同的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自由贸易协定、WTO等。与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实务操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1988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我国是《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我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并于198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两个保留。①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第351页第1条)。缔约国可以声明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以防止公约的扩大适用。中国对此做出了保留。②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仲裁案中,80%是涉港、澳案件,而港、澳地区均未参加公约,所以公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自动适用。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适用《公约》,一般来说,我国涉外仲裁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的。

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条约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

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它涉及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形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任何一种惯例,都不是国家政府之间国际会议讨论而形成的,而是由地区行业以及国际社会组织者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如把一些做法归纳成条文,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或解释,从而使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在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国际贸易惯例虽然具有确定的内容,可以作为行为规范使用,但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经过协商选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时,这一国际贸易惯例才具有约束力。

4)它的内容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它的规模上,还表现在它所涉及的领域、内容、形式和手段上。国际贸易惯例比法律更具有灵活性,能较容易地进行修订,以及时跟上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因此,很多国际贸易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

(3)国际贸易惯例的意义

国际贸易惯例为贸易当事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交易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在发生贸易纠纷时,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4)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因为贸易是出现最早的国际经济活动,所以这方面的国际惯例更为人所熟悉,已为各国对外经贸、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国际结算、共同海损理算以及仲载机构和法院等各界人士所熟知,主要的国际惯例如下:(https://www.xing528.com)

1)在合同契约方面的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除保留条款外,它优先于国内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7年6月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范本》等。

2)在价格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简称《2010通则》)、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

3)在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在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三个主要的出版物。

①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600》。该惯例自制定以来,经历了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和2007年的多次修订,现行的是2007年版本,从2007年7月起,《UCP600》开始执行,并被各国银行和贸易界所广泛采用。

②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Supplemen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简称《eUCP》。为了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商会于2002年制定了《eUCP》,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③国际商会的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522》。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于1978年、1995年再次修订,现行的是1995年版本,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

(二)国际贸易条件

进出口商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在贸易中必然要提出一系列贸易条件。当各项贸易条件在贸易商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便以合同的形式把这些条件确定下来,此后,进出口商各自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因此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基本内容。

各种贸易术语对一部分基本贸易条件作了规定,贸易商除了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贸易条件外,还要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商品条件:包括商品品名、数量、包装及商品检验。商品条件用来约束出口方应该提交什么商品。

(2)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往往与国际贸易术语联系,包括佣金和折扣等。

(3)商品装运条件:包括装运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是否分批装运、运输单据等。装运条件用来确定出口方怎样把商品交给进口方。

(4)货运保险条件:包括由谁办理保险、投保什么险、保险费由谁支付等。

(5)支付条件: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等。支付条件用来确定进口方如何向出口方按价款支付,并保证付款。

(6)争议和违约处理条件:包括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三)国际贸易程序

国际贸易程序是指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贸易流程的很多环节之间往往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际工作当中,这些业务环节有时齐头并进,有时又需要交叉进行。但是,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转口贸易,就其基本业务程序而言,主要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合同的商订以及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主要是要做好选择目标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商品经营方案、建立业务关系等方面的工作。也就是市场调研、制订计划、成本核算。这是交易磋商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履行合同的基础。主要包括国外市场调研、市场定位与交易对象的选择及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三方面的内容。(在国际市场营销这门课中会具体学习)。

2.合同的商订阶段

经过交易磋商后,如果就某项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般会以书面形式将该一致意见记录下来,并各自签署盖章,这就是签订合同,合同是后续贸易业务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谨慎。

根据我国法律,对外贸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和处理争议要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要包括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方式、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争议处理办法等。

3.合同的履行阶段

(1)出口方

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别要重视的是如何履行、怎样避免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等。我国出口贸易除个别交易适用FOB术语外,多数采用CIF或CFR术语按信用证方式支付成交。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合同备妥货物;如果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的交易,则要向客户催开信用证,并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合同进行审核,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并且自己也不能接受的,要立即通知客户修改;备妥货物;向运输机构办理委托运输和装运等手续,其中包括租船定舱、报检、报关、保险及装船等工作;在货物装运后,缮制议付单据,办理申领必要的出口凭证和证件;最后进行交单,向银行结汇等手续,即催征、审证、备货、商检、托运、报关、发运、制单结汇。

(2)进口方

进口合同的履行,是指进口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付款义务直至提取货物的整个过程。它是进口工作的最后阶段,相对于出口合同的履行来说,在实践中,难度较小,风险也不大,但应注意货款和货物的流转过程,同时必须重视货物的验收工作,保证交易标的物有所值。

合同的履行,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定舱、催装、投保、审单、付款、买汇赎单、货到报关、商检、提货、验收、索赔等环节。

(四)国际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方式亦日趋多样化。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与投标、期货交易、对销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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