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国际气候谈判的基本单位和碳排放权分配的关键层级,国际尺度的碳排放权分配是其他尺度分配的基础。表3列举了当前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尺度碳排放权分配方案。
表3 国际尺度若干碳排放权分配典型方案
注: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
1.人均排放趋同方案
人均排放趋同方案主要由发达国家倡导,强调基于碳排放现状进行责任共担,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在某一时限内达到一致(图3左)。Sørensen[10]以2000年为基准年,将全球划分为13个排放主体并对2000~2100年的碳排放权进行了分配;Gignac等[31]基于紧缩与趋同理念和“2℃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年,计算了各国2035年和2050年的碳排放权。何建坤等[64]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即使减排80%,其2005—2050年的累积排放量仍将高达3800亿t,人均累积排放量约为266 t,而发展中国家这两项指标仅为6760亿t和107 t,若考虑历史累积排放则差距更大。显然,人均排放趋同方案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趋同”过程中的不平等,难以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因而出现了一些变通方案。例如,Den Elzen等[59]提出“逐渐参与方案”,即发展中国家在人均碳排放量或人均收入超过一定水平后再承担减排责任;Caney[65]提出通过建立历史碳账户的方式分配减排责任。
图3 人均排放趋同(左)和人均累积排放趋同(右)示意图[9](www.xing528.com)
2.人均累积排放趋同方案
人均累积排放趋同方案主要由发展中国家倡导,强调历史责任[66]。陈文颖等[11]提出了“两个趋同”方案,即到2100年时各国人均碳排放量相等和1990~2100年间人均累积碳排放量相等,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人均碳排放量可以超越发达国家(图3右);丁仲礼等[18,66]批评了IPCC等7个全球碳减排方案忽略并试图扩大历史碳排放的不平等,主张人均累积碳排放量最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历史责任[18];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国家碳排放权账户方案[6],即首先建立各国碳排放权账户,计算实际历史累积排放与应有历史累积排放之间的关系,然后按照人均累积排放趋同原则分配新增排放额度;樊纲[67]等建议以1850年以来人均累积排放量作为衡量指标进行碳排放权分配。总的来看,各种分配方案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图4)。为了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各国都会选取最有利于自身的分配方案,因而很难达成共识。此外,基准年的确定会显著影响分配结果,基准年份设定得越早越能体现历史责任[68],但数据可得性也就越低。
图4 基于不同原则下的2001—2050年主要经济体碳排放权分配方案
注:数据来源于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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