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恺1,2 李 帅1 叶瑞克3 张琦峰1龙 吟 4
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
3.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4.东京大学新领域创成科学研究科
全球变暖已成为当前人类生存面临的严峻挑战。世界气象组织报告指出,2017年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革命前升高1.1℃;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1901—2010年,全球海平面上升了0.19 m,且上升速度不断加快[1];若温升幅度超过2℃,将会对全球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后果[2]。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在法国巴黎举行,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巴黎协定》,提出到21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2℃以内,并为控制在1.5℃以内而努力,且在21世纪中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以下简称“2℃目标”)[3]。实现该目标需要各国切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4]。研究表明,若将累积碳排放量控制在3.7万亿t,则有2/3的概率实现“2℃目标”;若放宽到5.7万亿t,则仅有1/3的实现概率[1]。
碳排放权是指排放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是气候资源使用权,更是一种新型的发展权[5]。如果说碳排放核算重在厘清历史责任,那么碳排放权分配则是对未来发展空间进行划分,拥有更多排放权的国家或地区理论上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碳减排问题便可归结为“如何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6]。
由于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现实意义,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备受学界关注。早在IPCC成立之初,西方学者们主要关注国际尺度的碳排放权分配,如Benestad[7]提出按一国的能源消费量分担减排义务;Kverndokk[8]主张按各国人口规模进行碳排放权分配。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成为各国寻求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分配方案的标志性事件。然而,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快速工业化阶段,对能源等资源的刚性依赖有增无减,发达国家高碳的生活方式亦难迅速转变,双方都有大量碳排放需求,加之各国在减排责任、能力、潜力和意愿等方面千差万别,导致《京都议定书》的实施进展缓慢,且此后历届气候大会也未产生具有广泛共识的分配方案。尽管如此,“紧缩与趋同”[9]、Sørensen[10]、国别排放账户[6]和“两个趋同”[11]等一些聚焦“后京都时代”的分配方案仍颇具价值和影响。与《京都议定书》不同,《巴黎协定》号召各国以国家自主贡献(INDCs)的方式自行制定减排目标。一方面,表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国际共识,多数国家皆有强烈的减排意愿[12],另一方面,这一自下而上的过程也巧妙规避了碳排放权在国家间横向分配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以下区域的碳排放权分配问题逐渐成为研究重点[13]。(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近年来碳排放权分配实证研究层出不穷,但却鲜有学者进行系统归纳与总结。据笔者所知,中文文献在这方面几乎空白,目前仅有Zhou等[14]对分配原则和方法做过较为系统的梳理,但分配尺度与方案所涉不多,且未对碳排放核算与碳排放权核算、碳排放权分配与碳交易配额分配等核心概念进行辨析,也未涵盖国内相关研究进展。鉴于此,本研究从相关概念界定出发,围绕原则、方法、尺度与方案三个维度(图1),深入分析现有研究成果,系统总结该领域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以期为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我国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为准确理解碳排放权分配的内涵,首先需要对“碳排放核算”与“碳排放权核算”、“碳交易配额分配”与“碳排放权分配”两对基本概念进行辨析。①碳排放核算是指对全球、国家、区域、行业、家庭、企业、个人或产品的碳排放量进行测度[15],旨在明确活动主体的排放水平[16-17]。碳排放权核算则是指在确定减排目标后,计算未来一段时期内区域、行业或企业的碳排放总配额[13,18]。②碳交易配额分配是指(政府)将碳排放权定量分配给排放主体(多指行业、企业),排放者可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市场交易[19,20],其实质是减排成本的分担[21]。碳排放权分配则是指基于碳排放配额总量或减排目标,确定不同区域的碳排放配额[22-24],相比之下更具宏观性与整体性(图2)。本文主要关注碳排放权在不同尺度区域的分配,较少涉及行业或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
图1 碳排放权分配研究的文献分析框架
注:DEA——数据包络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