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灵活多样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实际中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意大利的家族企业数量较多,公司法和政策模式更多是为了适应家族企业产生、发展及经营的需求。总的来说,意大利公司法、证券法、投资管理法令不能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大的作用提供制度框架;公司内部机构不能实施独立的监督:董事会一般都等同于控股股东,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股东多数选举产生,没有足够的执行权力。
股权过于集中在一个家族甚至一个家长手里,易形成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该机制在创业初期具有高效性,但当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而个人素质不够全面时,一个错误的决策会将公司置于较大的风险中。
在家族控股公司,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比较容易发生。例如,控股家族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方式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灵活多样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实际中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www.xing528.com)
意大利的家族企业数量较多,公司法和政策模式更多是为了适应家族企业产生、发展及经营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是混乱的,家族内部的个人威望和层级制度在决定和影响着家族企业的治理和成功,因此,内部监控大打折扣;而外部审计师常年受聘于公司,其利益与企业密切关联,独立性受到影响。内外部监控机制的双重失灵,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家族企业的“独裁”倾向,进而影响了其他股东特别是缺乏话语权的小股东的利益。
总的来说,意大利公司法、证券法、投资管理法令不能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大的作用提供制度框架;公司内部机构不能实施独立的监督:董事会一般都等同于控股股东,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股东多数选举产生,没有足够的执行权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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