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可供选择的公司治理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26]
意大利法律规定了三种公司治理模式:传统模式、双层模式和单层模式。企业可从中任意选择。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意大利企业界及监管机构对其优劣、发展趋势并无定论,各模式间也并无绝对的界限。
传统模式是意大利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已有50多年历史。目前,意大利90%以上的公司仍采用此模式。该模式包括三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层。其中,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相近。具体而言:①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职权范围包括,选举任命董/监事并确定其报酬;决定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或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管理事项;通过公司资产负债表;确定董/监事引起公司损失、损害的责任;②董事会是经营管理机构,可在法律及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将其部分权力委托给执行委员会或执行董事;③监事会负责监督,确保公司管理符合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要求;④总经理、经理、其他执行人员作为公司管理层,由董事会委托或任命,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制定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进行日常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双层模式(德国模式)主要由股东大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相互制衡,进行公司治理,为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成员与管理委员会人员不交叉重叠。具体而言:①股东大会有权任命、解聘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确定其引起公司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决定利润分配,任命审计师;②监事会至少有3名成员,负责任命、解除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确定其报酬、并就其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提起诉讼;批准公司资产负债表;负责监督,确保公司管理符合法律、合同和章程;检查公司财务及利润分配;③管理委员会至少有2名成员,负责管理公司,可以将其权力授予管理委员会成员。
单层模式(英美模式)与传统模式相似,但不设监事会,而是将监事会的职责转移到董事会任命的监督委员会,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互制衡,进行公司治理,较适合于董事会人数众多而且独立董事人数充足的公司。具体而言:①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传统模式相同;②董事会的职权除与传统模式相同外,还承担着公司重大经营管理职责。董事会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实现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更容易、更快捷的信息交流。
(二)公司治理依赖于金字塔集团体制——以“家族”、“联盟”控制为特征(www.xing528.com)
意大利治理状况与法国极为类似,也是缺乏分散化的投资群体,缺乏发育良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在缺乏金融机构、信贷机构及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情况下,意大利公司的治理结构一直依赖于既是所有者又是私有部门资源来源的国家以及金字塔集团。
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意大利政府直接控制着大中型公司大约50%的股份,掌握着大约全部非农业部门1/6的股份。政府不仅是所有者,而且通过不断向私有企业提供稳定的资源扮演着弥补私有企业治理环境失败的角色。
而所谓“金字塔集团体制”,是指一批公司(数量从两个到几百个)被一个企业通过财产和控制的连锁关系所控制。这种控制极其广泛,几乎所有工业大公司都是集团成员;雇员在100人以上的公司有60~85%属于集团。这种模式通过将少数股东投票权扩散到很多公司,将一个企业主的投票权集中在金字塔顶端的公司中而达到“用尽可能少的自有资本控制尽可能多的他人资本”。
如果金字塔集团顶端的公司是私营的,则以“家族控制”、“联盟控制”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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