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德国的公司法体系不同,日本的公司法体系主要体现在综合性立法《公司法》中。该法是将过去一直分散在“商法”、“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以及“商法登记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汇总到一起而编撰成的法典。(一)综合性立法《公司法》,2005年制定,共8编34章979条,30余万字,分别对股份公司,持份公司,公司债务,组织变更、合并、公司分立、股份变更及股份转移,外国公司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
日本公司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和持分公司,其中,持分公司又包括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同公司[6]三种形式。
与德国的公司法体系不同,日本的公司法体系主要体现在综合性立法《公司法》中。该法是将过去一直分散在“商法”、“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以及“商法登记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汇总到一起而编撰成的法典。
(一)综合性立法
《公司法》,2005年制定,共8编34章979条,30余万字,分别对股份公司,持份公司,公司债务,组织变更、合并、公司分立、股份变更及股份转移,外国公司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编“股份公司”对公司的设立、机关设置、财务会计、解散及清算进行了界定。
(二)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立法(www.xing528.com)
《证券交易法》:1948年制定、颁布,以“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为蓝本,至今已先后进行过40多次修改,当前版本为1998年版。内容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募集或发售申报,有价证券公开收购申报,证券公司及其证券业务活动,证券商协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立、组织及其会员,证券交易规则及其活动管理,证券业务纠纷的调解及裁决,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
(三)专门针对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日本公司治理准则》:1997年制定,共5部分、17条,包括简介,日本公司治理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问责制和信息披露,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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