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往往利用贸易条件与贸易差额指标来衡量一国贸易利益,这些衡量指标适用于以产品为分割单位的贸易利益分析,在传统国际分工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生产要素国际流动已经使得各国经济的融合深入产品的生产投入源头,各国出口的产品不再由单个国家生产,而是多国要素合作生产的结果。在此情况下,传统的贸易利益指标难以反映一国的真实贸易利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与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贸易附加值”指标,该指标能够剔除属地意义上本国出口中实现的外国增加值部分,相较于传统方法具有较大创新,但该指标依然是按照地理意义上的贸易利益划分,没有将外国在本国创造并获取的收益从贸易附加值中分离出来。具体而言,针对第5章划分的四种情况,第一种不存在中间品进口的贸易与第二种存在中间品进口的情况下,利用出口中包含的本国贸易增加值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出一国的真实贸易收益,但是当一国存在外资流入的第三种与第四种贸易出口时,则其贸易增加值中必然包含了外国要素所获取的收益,利用贸易增加值代表该国贸易收益将造成明显的高估,因此,对于存在外资流入的经济体而言,只有在贸易增加值指标中扣除外国要素获取的收益部分,才能得到本国的贸易收益。
要在贸易增加值中扣除外国要素获取的收益部分,关键在于核算各国出口中所包含的外国要素收益部分数据。从现有相关研究来看,周琢和陈钧浩(2013)在利用中国外资企业的微观数据对外国要素收益与本国要素收益进行分割的基础上乘以外资出口比重获取了中国出口中的外国要素收益部分,黎峰(2014)则利用中国属地意义的贸易增加值乘以各行业中外股权比例的方式分离本国贸易收益与外国贸易收益。这些研究在方法上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但前者属于国别研究,难以说明普遍规律,后者则将行业股权比例视为本国贸易收益与外国贸易收益比,不够准确。本节将在直接投资收益分割的基础上,利用40个国家(地区)的美国跨国公司微观数据,核算出该40个国家(地区)的贸易收益,为第6.2节的经验分析奠定基础。
从式(5.10)可以看出,要核算出一国的贸易收益,必须获得两部分数据,一是(p-pA)q,二是(1-t)π+F。前者是本国出口额扣除中间品进口额的剩余,即出口中包含的本国贸易增值部分,该部分需要首先核算出贸易增加值中本国增值部分;而后者则是本国出口中包含的外国要素收益,该部分主要是外国要素与本国要素合作生产并进行出口而产生,是外国要素获取的直接投资收益的一部分(部分出口)或全部(全部出口)。本书首先核算出(1-t)π+F部分,然后再在本国贸易增加值中扣除该部分外国收益,从而得到本国真实的贸易收益。
在第5章中,本书已经利用40个国家(地区)的美国跨国公司微观数据,对美国要素收益与各要素流入国的收益进行了分割,但只涉及直接投资收益,考虑到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非完全出口,因此,本书利用美国在40个国家(地区)获取直接投资收益乘以40国的美国跨国公司出口比重,从而核算出该40个国家(地区)出口中包含的美国收益部分(结果详见附表5)。但由于美国只是这40个国家(地区)的投资国之一,该40个国家(地区)出口中显然还包含其他投资国的收益,因此仅仅扣除出口中的美国收益部分依然难以获得该国(地区)的真实贸易收益。鉴于缺乏该40个国家(地区)所有投资国的相关数据,本章利用40国(地区)出口中的美国收益除以1995—2011年间该40个国家(地区)中美国FDI存量平均占比,推算出40个国家(地区)出口中包含的所有外国要素的收益,结果如表6.1所示。从2011年数据看,加拿大、中国、爱尔兰、墨西哥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地区)出口中包含的外国(地区)收益均超过40亿美元。(www.xing528.com)
在OECD公布的40国(地区)出口中包含的本国贸易增加值部分中扣除推算的外国(地区)要素收益,则能获得该40国(地区)出口的真实贸易收益。具体结果如表6.2所示。1995年贸易收益最多的国家为日本,2005年德国成为贸易收益总量最大的国家,2008年后随着中国内地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内地在40国(地区)中贸易收益规模排名跃居第一位,但从本国增加值占总出口比重看,中国内地由于总出口基数较大,因此该项排名并不靠前,2008年和2009年中国内地分别位列第21名和第18名(详见附表7)。对比扣除外国(地区)要素收益前后本国(地区)贸易增加值比重,2009年中国香港的差异最大,前后相差近33%,希腊扣除外国收益前后的本国增加值比重也相差将近9%(见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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