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土地的包产到户与分户经营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农民温饱问题的逐渐解决,这一制度的生命力亦开始打折扣,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评价开始有所改变。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土地在农村的转移成为必然并且逐渐普遍,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日益增多,农村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田地零星分散的问题,而且使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可以获得土地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流转的规模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从过去仅发生在农民之间的、零星的、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发展到现在规模较大的、基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多元化的土地流转。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形式的变化,使得区别于传统小规模承包农户的规模化、多元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应运而生。一般来讲,专业农户是家庭劳动时间大部分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从种养规模来看明显地大于传统农户或一般农户,又可将专业农户分为专业大户以及除专业大户之外的其他专业农户。一些地方的专业大户不断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实行的是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和知识化的农业经营。专业大户的大量存在又直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些专业农户注册成农业企业,成为连接专业化的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桥梁。
表5-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产融合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调研数据整理
由此,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共同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户,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的产前、产后结合得更加密切,对农业三次产业联动的推进促动作用更加重要。针对家庭农场来讲,一二三产的综合经营就是三产融合的实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产供销一体化就是完美的三产融合形式,而部分联动的供产、产销一体化也可以是三产融合的一种方式;若就龙头企业来论,直接联合农户的“企业+农户”形式,或者通过基地联合农户的“企业+基地+农户”形式,都是三产融合的一种方式。在对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中,以某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形式实现三产融合经营占调研样本的52%。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的三产融合经营方式是产销一体化和产供销一体化。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调研发现:调研样本中,在实行了三产融合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见表5-1),产销一体化经营在样本中占比46%,较之样本中的产供销一体化的40%高出6个百分点,较之样本中实行供销一体化的14%高出32个百分点。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讲,调研样本中其三产融合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基地+农户”(见表5-2)。在实行了三产融合方式的全部调研样本的龙头企业中,所占比重为54%,较之样本中的“企业+农户”形式的27%高出27个百分点,较之“企业+企业+农户”形式的19%高了35个百分点。(www.xing528.com)
表5-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产融合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调研数据整理
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三产融合推动发展的过程之中,衍生出各种农业新业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样本中,以农业新业态经营的比例达到了53%。其中经营比例最高的是生态农业,占比45%;其后为休闲农业,比重为23%;第三是循环农业,占比21%;随后是籽种农业,占比19%;第五名是会展农业,占比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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