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历了从传统小农到集体农户,再从集体农户到承包农户的演变。回顾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历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改革,变封建的土地制度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二是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三是改革开放后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生产资料家庭所有的传统小农户
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中国成立后,农民仍受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成为恢复国民经济的极大障碍。进行土地改革既是顺应广大农民的要求,也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1950年6月通过了土地改革的指导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冬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都已完成。通过土地改革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秩序,从根本上改变了几千年来土地占有不合理的状况。农民个体经济在农村建立起来,构建了农民土地所有为基础的农户家庭经营。因此,这个时期的农业经营主体是以生产资料的家庭所有制为基础,一家一户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传统小农。农民群众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土地集体所有的集体农户(www.xing528.com)
我国自1953年起开展合作化道路,经历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三个阶段。农业生产互助组一般由几户或者十几户农户组成,是农村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转变的最早形态,在生产资料私有的前提下以自愿互利为条件,把每户的牲畜、农具和劳动力集中起来进行集体劳作。互助组属于农村家庭之间劳动换工性质的组织,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农业经营主体仍是传统小农。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二十到几十个农户组成,仍是以农户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但是生产资料如土地、牲畜、农具等均要入股,按照统一的计划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进行集体经营,同时农户保留相应的自留地家庭经营。收益分配按照土地、牲畜、农具各要素分红和劳动投入支付。在初级社,尽管土地属农户私有的性质没有改变,但农户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控制权,这是一个深刻的变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是由上百户农户组成,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取消了土地报酬,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在这种特征下所形成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经营主体则变成为集体农户。高级社普遍建立之后不久又迅速建立的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化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生产资料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人为地扩大了集体所有制范围,把集体统一经营绝对化,否定了农户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应有地位。
(三)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承包农户
包产到户的起落变迁,表明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1978年在安徽省小岗村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等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中央尊重客观规律,在广大农村全面推行统分结合的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4年底,全国农村绝大部分的农户都接受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农户再次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逐渐演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但两者的核心都是家庭承包,本质没有改变,都是承包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保留了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在此基础上,农户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承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土地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制对农户的微观经营主体地位的重塑,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促进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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