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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的效率因素优化方案:高效市场化的因素探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中的竞争以及可变性是进行价格运算的前提条件,并且让引入市场因素成为可能。我们所探讨的谈判模式,依据需求者的数量可分为双边谈判、拍卖和招标几种形式。双边谈判有可能会遭遇得不出谈判结果的状况,与之相反,口头拍卖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标则具有下列优势: 透明的市场定价机制,再加上明晰的手段和企业自定的报价,很容易得到个体企业的认可。

市场化的效率因素优化方案:高效市场化的因素探析

网络中的竞争以及可变性是进行价格运算的前提条件,并且让引入市场因素成为可能。市场化协同的特征不仅在于竞争,同时也在于相互协同,在于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成员之间可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就是订单分配方案以及成果分配方案,多余资源的协同就是依靠这些分配方案来调节的。

基于企业经济原则这一前提,网络中个体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参与网络获益与参与网络付出这一比例关系的最大化。这也是激励—贡献原则的前提,也就是说网络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必须受到激励,让它为网络做出相应的贡献。而贡献收益也被看作是对企业必须提供的最低激励,如果想要让企业保持合作或者开始一个新的网络合约的话。我们利用有效运行的市场中的定价可以保证在激励收益和贡献收益之间达到有效的比例关系。

个体企业通过对激励收益和贡献收益进行比较来决定加入还是退出一个网络。订单分配和成果分配帮助我们建立起市场,这一市场可以确保网络中的利益协同。为了确定订单分配和利益分配,我们必须将迄今对过程因素进行的考量进一步扩大。

期待值理论恰好实现了这一点。个体企业越是认为它的效率能够带来特定成果(透明性),这一成果能对实现最终目标产生重大影响(手段),而最终目标又对效率实现者有着重大价值(效价),那么企业的动力也就越大。同时我们也必须对订单分配和成果分配提出透明性、清晰的手段以及效价的要求。

如果各成员之间产出的分配按照以下方式来进行,即

“依照‘成员的核心竞争力’或者‘成员的实际受压状况’等标准将产品数量分配给网络中的企业。”

那么将会是一种类似于阶层式的方法,并且无法利用企业网络中竞争的优势。利用这种方法也很难实现高效配置,因为这一过程中很容易遇到与复合生产中的清算难题类似的清算问题。所以我们放弃上述做法,而选择了市场化的订单分配法。在这种方法中,我们可以通过谈判来确定目标值。

通过谈判,我们可以利用个体企业的部分解决方案得到整体结果。在市场化的订单分配法中,我们依照谈判的发起者、谈判参与者的数量以及达成谈判结果所需的时间对谈判模式进行了区分(基础谈判模式的特征见表3.4)。

3.4 基础谈判模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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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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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Mannmeusel,1997,第77页及之后数页。

战略型网络中的情形与面对多个供应方的单个需求方的情形最相似,因为中心企业往往处于与最终客户的交接处,也因此才产生了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在战略型生产网络中,需求方在第一层面上即是中心企业;供应方就是配件供应商。而在第二层面上,他们又变成需求者,面对着多个供应商。(www.xing528.com)

我们所探讨的谈判模式,依据需求者的数量可分为双边谈判、拍卖和招标几种形式。在拍卖中,多个需求者对一个供应者的成果提出报价,出价最高者获得成果;而在招标中,多个供应者对一个需求者的成果进行报价,需求者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者。

双边谈判有可能会遭遇得不出谈判结果的状况,与之相反,口头拍卖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标则具有下列优势:

• 透明的市场定价机制,再加上明晰的手段和企业自定的报价,很容易得到个体企业的认可。

• 拍卖和招标有助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也容易得到整个网络的广泛认可,因为供应者把自身的真实价值以报价形式提出。这一过程中要避免发生的是,网络企业的报价不是依据自身的真实价值,而是依据获取的其他供应者的报价情况。我们可以采用次价招标或者维克瑞招标的办法来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 耗时短,标准化的形式以及较低的沟通需求能够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

书面招标对于网络建立初期的网络合约尤为适用,因为它以非常专业的方式来对待商品属性,并能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遇到商品专业性程度很高、供应者较少的情况,有可能因为价格协商或者卡特尔集团的形成导致市场调节功能无法得以发挥。

利用价格进行的调节需要具备类似于拍卖的谈判局势。价格和与之相对应的成果就是市场环境中的谈判可变量。要想形成行之有效的市场,就需要在签署网络合约后建立起惩罚机制,对供应方或者需求方没有履行合约的行为进行处理(隐性信息或者隐性行为)。为此我们可以利用订单分配时算出的价格,它在行之有效的市场中反映了成果的“客观”估价。这一估价在签订网络合约之后可以帮助实现高效的成果分配,从而确保效率的确定。当与规定的效率出现偏差时,我们将依照下列方法来有效分配成果。

为了应对延迟的干扰汇报以及网络企业单方面从专家知识中获利,我们所采用的成果分配法应该要保证网络成员获得利益,前提是他们能尽早地向企业网络汇报干扰。网络合约规定,网络企业需要公开隐瞒的信息,企业网络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来防止个体企业利用不对称信息来对自己进行剥削。客户方提出的优良计划应该依据成果分配方案受到奖励,反之,不良计划也应该被警告,并被修订,从而避免网络伙伴单方面从专家知识中获利。

成果分配方案的内容是将交易产生的收益(损失)具体分配给各个成员伙伴,当然也有可能共同承担风险。这种方案理想地与招标联系在一起,并且利用由此产生的定价在交易中以及交易后有效地对收益进行分配。我们利用订单分配方案将这种有效的定价制度化,并作为成果分配的固定方案。当效率可持续地出现增长或者下降时,我们可以对招标得到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果分配与实际情况相适应。这样也有助于网络合约长期有效,因为它保留了市场化订单分配法的优势。

在订单分配之后,所有在招标中报出的价格都被明确确定下来,这样很好地保障和促进了网络合约中伙伴间的多重连接。如果出现偏离网络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在保证多重连接的前提下采用新的订单分配。不过产生新订单分配的交易成本不能超过偏差造成的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可以使用招标中报价第二低的供应者的信息。因为有可能发生网络成员完全无法履行合约中规定成果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在一开始就在合约中明确解约权利,这一权利也和可变性相符(参见2.2.1小节),而且我们可以利用这样的方式来避免因为网络成员的能力问题出现效率不确定性。

如果因为网络合约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而进行制度化的后续谈判,那么只需要以简单的招标形式进行即可。借助这一简单形式,并且通过个体企业间最低程度的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交流,即可对个体企业的效率进行评估。持续的成果分配可以引起“虚拟交易”。供应者的报价与他们必须提供的成果有关,这一价格可以是已被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最低的报价又将成为交易价格。

在成果分配以及订单分配的过程中,不仅激励程度发挥作用,而且激励与效率之间透明且清晰的连接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因此,要想高效地利用市场化的成果,必须先有阶层化的、带有目标设定和成果控制的管控机制。成果分配必须要与管控机制的目标值和控制值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能以目标值为基础对成果施以影响,并以控制值为基础采用经济的方式对成果加以衡量和评估,为此必须保证(外部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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