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经济中,阶层化的协同意味着为了既定目标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垂直协同。战略型网络并不要求参与企业具有统一的目标,但是个体企业的目标必须与网络的战略目标相容。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每一个参与企业要能够体会到合作创造的利益要超出他们按照要求为合作做出的贡献。可以说,网络并不是跨组织间决策过程的目的,而是一个可能的“结果”。我们可以利用阶层化的协同来达到这一结果。
如果有一个中心单位来为一个按阶层排列的层面进行PPS任务的协同,那么这就是一个阶层式的协同形式,阶层式协同的成果可以被视为完成了既定目标。一方面,如上所述,战略型生产网络都是由目标定向的体系;另一方面,这些目标定向也是我们进行计划和控制的依据,或者说是在网络内进行PPS协同的依据。
阶层式协同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指导权。阶层式协同以指导权为基础,它使得这一协同模式具有制度性结构,并赋予其中一个成员权力,去控制另一个成员。这一指导权是通过对成果的分配来得以实现的。
战略型生产网络要求确定一个协同机制,并以实现高效物流为目标,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将阶层制度放入协同形式中。为了精确地制订目标,我们可以参考中心企业的战略目标。网络中各个个体企业的目标与中心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起构成目标体系。要系统性地制订出目标体系,首先需要寻找目标,并将其结构化。在寻找目标的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找到所有的网络目标,对它们进行系统性分析,并根据需要为相互竞争的各种关系排列出优先顺序。只要这些目标符合完整、可操作、可理解、可被度量/可被控制这些标准,它们就被认为是可行的。
我们为目标体系中的目标排列出优先顺序,就可以据此来调节各个独立目标之间的关系。将各个目标之间的关系阐释清楚的过程,其实便是战略型生产网络的目标体系形成的过程。目标体系代表了一个有层次的目标集合体,这些目标依靠各种关系相互联系在一起。我们将这些关系区分为垂直关系和水平关系。
位于水平层面的目标可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也可能相互排斥。而在垂直方向上,上层目标则要优先于下层目标。通过制订恰当的下层目标,我们可以确保网络中的局部决策不会影响到整个网络的目标实现。对于那些相互之间存在业绩关系的网络企业,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背景下,那些以为追求成本最小化,甚至为此牺牲质量的目标屡遭诟病。而被大力提倡的是以服务为导向的业绩参数,这些参数要求我们在耗费一定量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最佳服务。我们也可以结合网络环境采用恰当的方式来调整服务质量。整个网络遵循的最高目标就是被视为战略目标的高效物流(参见第2.3节)。
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突出困难在于,网络企业的下层目标并不能简单通过分解生产网络的战略目标得到,因为虽然理论上各个成员企业在生产计划和生产控制的框架内相互依存,但是他们首先遵循的依然是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因此我们在网络合约中必须将这种相互关联性和利益作为高效物流定位的目标之一。(www.xing528.com)
我们接下来介绍的目标函数比较简化地实现了网络企业的客观信息需求。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不同的任务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个体有限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主观信息需求度可能高于客观信息需求,因此这里涉及的是得到明确回复的信息需求。
目标的制订或者多个目标的协同统一必须在网络成员的MES系统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战略型生产网络中的PPS协同应用的是高效物流的目标定位,这种方法与连续计划有所不同。它的目标值往往不在MES中,而在网络成员的ERP体系中得以确定。这一目标值也就是PPS协同的初始值,从在网络合约中制订战略目标直到与伙伴企业建立进入ERP体系的系统联系,都需要用到这些初始值。下文中介绍的成果管控需要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它必须以这样一个可被衡量的既定目标为基础。
通过跨组织间的关系及其目标来达成的成功必须经过系统性的分析来确定,以便可以为有效地分配合作成果奠定基础。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获得有关物料流和信息流的详细信息,即内部的可追溯性。
要想让阶层式的目标设定和控制发挥作用,就不能让协同问题转移到中心企业的层面上。如果让中心企业在网络运行过程中来执行资源控制和流程控制,那么实际上就是将协同问题转移到它身上。这样的一个流程控制无疑类似于一种所有者控制,而我们在网络中必须排除所有者控制这种无效的控制法。所有者控制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合作是在阶层以及所有者控制无意义的情况下形成的。生成成果的过程是不应该被控制的,只有过程的结果,即成果应该被控制。让网络企业接受成果控制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我们对生成信息的利用不能损害网络企业自身的局部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注意不能以成果控制为由去强迫网络企业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以信息的形式贡献出去,而只能以此为参照去衡量所取得的成果。
进行成果管控时,我们会得到已经获取的成果的信息,这样才能将其与我们的既定目标进行对比。为成果管控提供的信息种类通常会在合约中明确说明,合约还会规定如何进一步向外传播这一信息。借助与网络目标相符的管控方式,我们可以很好地限制隐性行为(意愿—因素)。通过成果管控我们减少那些只在合约中约定物流效率,但却不真正实现的隐性行为。因为有了管控手段,我们就可以对供应商的物流效率进行衡量、奖赏或者惩罚。不过要对效率进行这样的衡量必须要先实现可追溯性(参见2.1.1小节)。
通过目标设定和成果管控我们可以对利益进行协同统一,只要委托方不是只在阶段性的控制中获取有关代理方行为的信息,而是还可以依据获取的信息有权进行相应的奖赏或惩罚。如同我们将要在下文中描述的一样,目标设定和成果管控是协同各方利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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