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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企业间的合作及其影响:委托代理法视角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法研究的是效率执行者的行为及其利用信息产生的影响,这一影响又会进一步影响生成效率的成本,并且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以便我们讨论员工个人收益或者单独的网络企业与所有者利益之间的差距。“企业间的合作”这一概念包含了不同组织间的各种不同的关系,他们的共同点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共同完成任务,并共同协同任务执行。

网络企业间的合作及其影响:委托代理法视角

网络在文献中被看作是功能强大的组织形式,它能将市场和企业的优势结合起来。所以不论是在传统的对网络形式的列举中,还是在更早的关于网络的理论性思考中都包含了非常广泛的研究。相应地,人们也提出了很多有关网络基本面的想法,如它的产生原因以及有意义的应用领域。当近期我们开始对网络形式进行深入研究时,便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关于组织结构的独立的形式,为什么它们没有更早地对协同机制产生影响。

相关文献通常把信息技术以及由它引起的生产率佯谬看作网络产生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因为生产率无法跟上信息技术的脚步,我们不难得出,作为控制要素的信息,即能够影响日益复杂的生产过程的数据,仅依靠原有的企业管理模式是无法被完全掌控的。

随着时代发展进入工业4.0,我们不再像线性编程时代那样缺乏数据,现如今已经可以在太字节的层面上获取数据,缺乏的正是处理这些数据的协同机制。所以我们才开始寻找一种优化的组织形式,以便可以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合理地应用数据。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管理方式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因此我们利用合作和网络的形式对传统方式进行了补充。

由于没有关于网络的理论依据,我们接下来只能借助信息经济学和组织学理论,将网络看作是各组织间的合作来进行定义,试图对协同机制进行理论说明。

为了弥补网络理论定义的欠缺,我们使用了跨组织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只针对某个网络内部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性关系,所以起初只被允许用来定义合作。而网络这一现象可被视为合作的一种特殊模式,我们也可以利用跨组织理论来对其进行说明。在经验研究中,我们已经找到不同的方法,并对其进行了验证:

• 信息经济学的方法。这种方法与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相对应,它把微观经济学、组织学理论和法学成分相互连接起来。此外,信息经济学还是在阐述网络现象时最经常被引用的方法。这很可能是因为它的简明性。

• 资源依赖法或者以资源为基础的方法。这种方法把企业或者网络看作是:

“……各种不同类型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总和,在这些资源具备特定特征的前提条件下,它们就能带来企业竞争优势和持续的利润。”

如果我们把这些资源看作是一个关系网中的环节,那么就与网络方法之间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从而也和系统理论紧密相关起来。以资源为基础的分类通过对资源的划分来区分市场和企业,这些被使用的资源包括人员、材料、生产资源和信息。

• 竞争战略的方法。竞争战略的方法是由波特尔研究出的战略管理和工业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它研究的是工业结构、工业行为和工业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合作被看作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融合和排除的结果,也是对工业结构变化做出的反应。企业中任务的实施被定义为企业发挥自己比其他企业掌握得更好的职能(核心能力),从而使得网络成为一个拥有大量核心能力的集合。这一做法也可以在“最强联合”中依据个体的核心能力实现任务最佳分配。这些被结合起来的个体核心能力也需要有集中的互补能力(如管理能力、协同能力和沟通能力)的支撑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我们将核心能力视为资源,那么以资源为基础的方法无疑非常适用于网络这个对象。

所有的方法都被当作了理论基础,并为经验研究提供了支持。这些方法都很好地经受住了考验,而且由于在企业经济学这样一门不算精确的学科中缺乏足够的客观性,这些方法也很少遭遇驳斥。

考虑到工业4.0和PPS系统的背景,我们在这里选取了信息经济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试图从法治和制度调节的信息成本来阐述其效率。这种方法肯定了信息的重要性,这一重要性也是网络思想以及信息技术生产率论产生的原因之一。我们对成本的考量与高效的流程协同这一战略目标相符。

信息经济学方法被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产权权利法、交易成本法和委托代理法。这些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考虑了一个交易的不同方面,这个交易是通过可以从技术上被分割的界面完成的。依据我们的定义,这个界面既可以存在于企业内部,也可以存在于企业外部。

• 产权权利法处理的是由合同约定的权利(所有权),它允许实施一个交易或者拥有一个资源,也就是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获取收益。产权法将企业看作是所有者与企业必要资源间的合约结合点。

• 交易成本法处理的对象是分配所有权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以及和这一分配有关的信息。

• 委托代理法研究的是效率执行者的行为及其利用信息产生的影响,这一影响又会进一步影响生成效率的成本,并且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以便我们讨论员工个人收益或者单独的网络企业与所有者利益之间的差距。

产权权利法对市场和企业间的合作进行了分类,分类过程利用的正是合作中包含的所有权。交易成本法这种以效率构成为研究对象的方法则为我们从经验角度观察的合作形式提供了框架范围。委托代理法和交易成本法一样,以有限合理的、机会主义的行动发出者为出发点。有限的合理性要求行动发出者实施合理的行为,但却只赋予他有限的认知能力。这便导致行为个体想要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他的能力却因为知识缺陷和有限的信息加工能力而受到制约。在信息技术中知识缺陷即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和数据传输方面的不足。而这些在工业4.0框架中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借助产权权利法对市场和企业间的合作进行了划分。“企业间的合作”这一概念包含了不同组织间的各种不同的关系,他们的共同点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共同完成任务,并共同协同任务执行。这里的法律上的独立性(自主性)不同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中的相互依赖性,这也使得合作不同于阶层化的组织,从而不同于内部组织。内部网络作为一种内部组织形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但是它让我们可以对这一范围内已被研究过的领域和外部网络中还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对比,就像我们在第5章中所做的一样。

双边合作从效率交流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方向:垂直的(有关效率深度的合作)、水平的(有关效率广度的合作)或者多边的(执行层面上的)。

合作和市场的区别在于,在市场交易中,在签订合约时就完整规定了要实现的效率,并约定了效率的及时交换(购买合同)。与之相反,合作的前提往往是合作合同或者网络合同,这种合作合同或者网络合同的特征是,它规定的是对一种还没有被完全界定的效率进行长期的或者多次的交换(框架合同、理性合同等),从而在这种交换发生之前,都一直存在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在企业里,劳动合同就是一种理性合同。

这里的比较稳定只是相对于市场交易而言的,比较不稳定则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各种不同的合作合同形式又可以按照它们的相对稳定性进行区分(如相对不太稳定的、长期的供货商合同VS相对稳定的合资企业,见图2.5)。我们不但可以用合约形式(产权权利法),也可以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网络法)来定义这种相对稳定性,也就是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和合约的书面形式无关,而和数量上不断增强的紧密性有关,即用最重要的客户的购买额与整个销售额之间的关系来描述(网络分析法的计算方式)。

因此,合作被定义为:

企业间关系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在短期市场交易和稳定的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既有合约(合作中的理性合约VS市场中的购买合约和企业中的劳动合约)得以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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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将合作作为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

来源:Sydow,战略型网络:变革与组织,1992A,第104页;Wildemann,对企业网络进行的协同,1997,第421页;Balling,1998,第60页。

相对于市场关系和企业关系而言,合作的特征在于质与量上都有所不同的信息交换。在工业4.0背景下,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因为网络中的垂直面和水平面上的数据交换被视为一个基本前提。此外,我们还需要一些带有条款的新的合约模式,以便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

交易成本法仅描述了信息交换这一个层面,但对于合作的描述其实包括很多层面。这种方法忽略了社会文化方面的前提条件以及信任这个基本因素对于合作的重要性,不过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专门适用于网络的方法则考虑了社会化的因素,算是部分弥补了第一种方法的不足。这两种方法都非常重视合作关系的发展,因为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为既有网络建立协同机制。在合作中进行效率交换时,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特征:

1)寻找合适供应商或者客户的开拓期。这里我们之所以使用开拓期,而没有使用信息期,是因为所有的阶段都涉及信息和信息交换。

2)拟定框架合约的协商期。

3)与特定效率交换相关的开拓期。(www.xing528.com)

4)涉及特定效率交换的协商期。

5)实施特定效率并对其进行监管的实践期。对被交换的效率或者已签订的合约进行的适应性调整被视为第一、第二以及第三至第五阶段的延长。实期的时长对于所有协同形式而言都被视为恒定值。

其中的极限值,即市场过程,不管在哪种效率交换中都存在于第三至第五阶段,并会相应地产生效率不定的用于信息交换的时耗。不过我们的前提设想是,购买合约中的市场伙伴并不重要,因而第一和第二阶段都被视为无足轻重。

在企业中,在极端情况下会不存在第三和第四阶段:对于员工的雇用会产生效率一定的时耗,同时也会因为时间工作产生额外的时间分配。但在合作当中却从两个阶段产生出一个综合体过程,这个过程包含缩短的、用于框架合约的开拓期和协商期(合作规划或者网络规划)和缩短的、用于原本的效率交换的开拓期和协商期以及实践期(合作运行和网络运行)。

在第二阶段末进行的合约签署意味着合作或者作为组织的网络的制度化,并且同时制订了管理这些独立的合作企业或者网络企业将获得的收益。网络协议实际上是对多数网络企业都认可的规则的确立,以确保我们能在规定范围内传输知识。网络的运行包括合作包含的三个剩余阶段。网络运行的目标是确保绝对畅通的流程,从而确保协同任务的实施。PPS协同也属于合作运行。

各个阶段所耗费的时间受信息的战略重要性的影响。我们认为,有战略重要性的信息从企业经济的角度来看便是核心竞争力,从资源论角度而言便是战略资源。战略重要性越大,即效率越专业化,越不可用于交换,那么开拓期的合约保障就越重要,这样才能确保从长远来看,对竞争有重要意义的知识不会落入他人之手。战略重要性有可能来自区位性、实物资本、人力资本、时间性以及品牌等。交易发生的频率对于减少交易成本能够起到支撑作用,尤其是当待建立的协同机制的偿还时限较长时。

在前期,我们通过合作合约对目标进行融合,以防止由于目标混乱而无法实现效率(停滞状态)。这一做法会导致第一和第二阶段的时间延长。而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当效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时,第三和第四阶段的时间便会延长,以便将事先不具备的知识融合起来。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信息的战略意义以及信息时间中的效率恒定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保持不变或者有所增加,而信息时间中的效率变化部分则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大大降低。此外,待开发的协同机制也会对协同对象的规划产生影响,因为它可以降低网络企业间的交易成本。

信息交换不但耗费时间,还会产生交易成本或者信息成本(开拓成本、协商成本、实践成本以及适应成本)。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些成本的可变部分会逐渐降低,因为大面积的效率需求和信息需求都会利用合作这一组织形式(见图2.6)。因此我们不难理解,有关降低价值创造深度和规划合作的讨论会日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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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信息技术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影响

来源:Williamson,政府机制,1996,第108页;Picot等人,1996,第59页。

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高低会根据获取信息所需要的时间来决定选取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因为在交易成本法中我们没有考虑合作的其他层面,所以交易成本产生的影响相对于其他待定成本而言较难估量。根据交易成本法,有以下关系成立:

• 要利用信息的高度战略意义将目标融合起来的需求越高,效率的频繁性以及/或者专门性就越大。

• 对信息或者知识融合的需求越大,即效率的不确定性越高,人们就越容易通过合作从市场走向企业,以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

合作效率一方面相对于企业而言不确定性较低,战略意义也较小,因此总的来说,合作比企业需要更少的信息交流。而另一方面,合作效率相对于市场而言具有更大的战略意义和更高的不确定性,并且带有很高的、由信息缺失造成的机会成本。这一缺失的信息可能是缺失的效率信息或者是缺失的控制可能,从而使得合作对于信息的需求总体高于市场对于信息的需求。

合作这一广泛意义上的表述不足以用来定义企业网络,它需要有自己的、更精准的定义,这个定义要使它和其他的合作形式明确区分开来。有关网络中的相互依存性的定义包含了区别于稳定双边合作的因素,即多重联系(多边相互依存)和可变性(联系的灵活性)。多重联系产生于大量作为网络结点的相互关联的企业(至少三家既可能是半成品也可能是成品生产商的企业)及其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至少有两种属于网络边缘的关系,见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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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可能的最小的网络

来源:作者。

参与者开展着多边工作,也就是和各个伙伴在一个或者多个网络中一同工作,并通过这种可选择性来提高对各种特定环境的适应能力,利用的途径便是在网络内部开展临时的、寡头性质的竞争。多余度体现在数量和功能上相似的产出上,也就是说多个流程或者伙伴生产出类似的产品或提供类似的服务,从而为整个网络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性。

这种可变性便是网络内伙伴关系的盈利或亏损,并且会导致多余的网络伙伴之间的竞争长期性扩展,最终发展至整个网络。可变性并不是既有网络内直接存在的现象,而是网络自身的变化。可变的网络由于在进入或者退出的变化过程中受阻很小,因此它不但可以有效地做出反应,还可以主动采取战略性的行动。网络的可变性意味着战略上的灵活性。基于此,我们将网络定义为:

一种包含多边合作的、相互关联的、灵活可变的形式,它通过多重连接(网络内企业数至少为三,相互关系数至少为二)而具有有效的适应能力,并通过可变性(合约规定的进入或退出网络的可能性)具有战略灵活性。

按上述说法被定义的网络内的信息交换和市场性交易非常相似。在双边的、稳定的合作中,效率可变的信息需求相对网络而言较低。因为多余度在增强适应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网络内的效率可变的信息需求。由于不断增强的效率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向双边合作过渡,以确保知识的融合(见图2.8)。

网络的灵活可变性不仅受到效率特性的制约,在面对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信息时,因为有可能丢失信息,还对网络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当网络具有战略意义重大的信息时,就更需要将各个目标融合起来,也就是说需要实现稳定的合作网(见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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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企业网络划分图

来源:作者。

在网络中有可能出现博弈理论描述的囚徒困境意义上的正和博弈的情况。在长期的博弈中,两名囚徒面临同样的局面,他们每人都有可能对对方做出的供认进行报复。这就导致了囚徒困境。在企业网络中,基于企业间的多重联系和可变性,也会出现多阶段的博弈。我们必须依照多阶段博弈的要求,长远地来解读网络合约。

通过经验观察我们可以发现,相互交织的企业只有利用信息技术才能得以操控。交易成本理论也为我们提供了解释理由,即我们应该使让信息成本中的效率可变部分增大的因素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信息技术会降低信息成本中效率可变的部分,但是效率固定的部分却保持不变。为了表现出网络中对于信息技术需求的增加,人们甚至要求采用新的合约形式,以适应随着工业4.0出现的“网上—网络”。

随着信息技术在网络中日益重要,我们不论从理论角度还是经验角度都不难发现采取PPS协同的必要性,它能降低涉及整个企业的互动行为的成本以及实现适应能力的成本,并通过这些成本的降低为企业带来新的可变潜力和商业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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