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评协〔2019〕2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4月25日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信贷指标百日攻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银〔2019〕4号)中“二、主要措施”的“7.推广涉信贷中介限时服务制度”的要求,4月28日在南宁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专题研究并通过了《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涉信贷抵押业务限时服务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涉信贷抵押业务限时服务规范
2019年4月28日
附件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涉信贷抵押业务限时服务规范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涉信贷抵押业务限时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信贷指标百日攻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银〔2019〕4号)中“二、主要措施”的“7.推广涉信贷中介限时服务制度”的要求而制定的,经4月28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并通过。(www.xing528.com)
第一条涉信贷抵押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独立、客观、公正、风险可控地开展涉信贷抵押委托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条件允许并符合资产评估条件下,1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受理并签订涉信贷抵押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签订涉信贷抵押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基础上,尽职调查并核查验证委托人(含借款人、抵押人、放款银行,下同)是否提供了有效、合法的相关涉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所需的(但不限于)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符合涉信贷抵押资产评估要求所需全部材料的前提下,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所规定的资产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取得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文字答复同意后,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出具正式的涉信贷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受理、执行涉信贷抵押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上述规范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评协〔2018〕23号)处理。
第六条 本规范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由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