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促进市场化经济发展和国家供给侧改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该《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服务于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清退出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发展市场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试行)》政策性破产弊端及缺陷凸显,无法满足市场化经济需求,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十三五”规划国家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优化,通过市场清退方式,清退低端、落后的产能,《企业破产法》得以在各行业中广泛运用,对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起到指导性作用。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阶段,全面接管破产债务人企业,实施具体的财产调查、变价处置、分配,债权申报、审核,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注销等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https://www.xing528.com)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在案件执行中涉及的事务专业综合性强、案情复杂、条件有限,对于非简易破产程序案件,往往需要各种专业技能人才积极配合,共同完成破产案件事务。资产评估主要作用是为拟处置资产提供价值参考,资产评估在破产案件中的运用主要为债务人财产清查、状况调查、变价处置、分配等方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