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资产、林木资产、野生动植资产、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一)林地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林地的认定: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此,林地资产是指具有资产属性的林地。
(二)林木资产
林木资产是指具有资产属性的林木的总和,具体是指林地上尚未被伐倒的林木,包括活立木和枯立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资产按其功能可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殊用途林五种。在这五大林种中:
1.经济林一般应全部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因为它的产权通常较明确,并可实施有效的控制。而且它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目的,通常有较多的投入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2.用材林和薪炭林的大部分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不能认定为资产的主要有:(1)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用材林和薪炭林;(2)经营主体无法进行事实上有效控制的用材林;(3)生产条件恶劣或林分质量极差,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不能作为经营对象的森林。
3.防护林较为特殊,有些防护林虽以防护效益为主,但仍可产生较大的直接经济效益,如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等,则应该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其他的防护林由于其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为社会所共有,且难以用货币计价,它们暂时只能作为潜在的资产而不能直接认定为资产。(www.xing528.com)
4.特殊用材林情况也很复杂,它的经营目的多种多样,它们中间有一部分产权明确也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例如:以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国防林,自然保护区内的禁伐林等。但有些特用林以培养种子为目的母树林,教学、实验林场的实验林,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目的环境保护林等在实现目的的前提下,仍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资产经营。
(三)野生动植物资产
林区野生动植物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传统的认识是将其作为资源来管,而不认定是资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经营方式也朝着多样化与综合利用的方向发展。在林中对野生动植物采取管护和经营利用的措施有效控制,如建狩猎场等,这类野生动植物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其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只能作为潜在性资产。
(四)森林景观资产
森林景观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林区中的山、水、石、大气、光照、动物、植物等各种生物和非生物要素的组合,称为森林景观。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是随着森林旅游的兴旺而兴旺起来的。森林景观的开发,经营是以森林旅游为目的,以林地的开发为基础。森林景观能被认定为森林环境资产,除了其产权要求外,关键是看当地的旅游发展水平,交通条件好,森林环境优美,可以吸引游客的景观资源可以认定为森林景观资产;地处边远,交通困难,虽然环境优美,但无法吸引游客的景观在当前仅能是资源而不能作为景观资产。
随着我国林业经济发展,在林地和林木流转、营林生产、苗圃生产、木材采伐、木材加工、名优特林产品培育、技术转让、征收补偿、林业融资、合作经营、资产重组、林业保险等方面存在大量的资产评估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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