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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及其权益概念简介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储量较大,是中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又是用益物权,它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目的的。探矿权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它是基于矿产资源设立的不动产物权。采矿权也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这种他物权同样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

矿产资源及其权益概念简介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目前中国已发现矿种168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黏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广西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储量较大,是中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有色金属矿产凸显表现为,区内已经发现了锰、铝、锡、铁、砷、膨润土、钒、钨、铟、铅、锌、锑、银等145种矿种,现已探明97种的矿藏储量。部分矿藏储量更是位于全国,甚至世界前列,所以广西亦称“有色金属之乡”。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统一和唯一的权属主体,其含义是: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可以享有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一般意义上所有权人,同时,还是矿产资源的政治主权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政治主权人,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不论其地位、作用如何,都不能完全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能,每个国家机关职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国家行使处分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能。

国家通过出让矿业权的形式,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对于取得矿业权的权利人,通过开发矿产资源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利用而获得收益。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www.xing528.com)

探矿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上设置的权利,探矿权人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把它叫作限制物权,或他物权。探矿权又是用益物权,它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目的的。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需要,也不排斥以探矿权为担保而获得信用的利用权和担保物权。正是探矿权为用益物权的本质使探矿权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和进入市场的条件。探矿权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它是基于矿产资源设立的不动产物权。但是,探矿权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权。探矿权与民法理论上的物权是有差别的,一般的物权有特定的物供权利人直接支配,而探矿权并没有特定的物供权利人直接支配使用。设立探矿权的目的在于寻找矿产资源,在未找到资源前,没有特定的矿产资源作为探矿权的客体,探矿权指向的物是不确定的、未知的。从这一角度讲,有人把它称作准物权。

采矿权的特征大体与探矿权相似。采矿权也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这种他物权同样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同时,由于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矿产资源具有某些不动产的特征,所以它又是一种不动产物权。与探矿权所不同的特征是,采矿权具有特定的物(即矿)供权利人直接支配使用,而探矿权无确定的物供权利人直接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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