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社会学理论中,对于社会实在的本体论假设一直分为两大阵营:以涂尔干等为代表的客观论者主张重视客观的社会结构,采取宏观角度与决定论的立场,倾向于把结构当成对人类行动的一种限制[85];而以韦伯等为代表的主观论者主张重视行动,采取微观角度与意志论的立场,强调行为者突破社会现状的创造能力[86]。因此,在两者之间形成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为化解这种二元对立,吉登斯提出了社会构成的结构化理论,指出结构不仅有限制的作用,同时具有促进的作用,即“结构的二重性”[87]。
吉登斯在讨论社会的构成时,先引入了社会系统的几个关键概念,见表3.1。首先,社会系统由人类主体进行的跨越时空的再生产活动所构成。在这里,吉登斯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系统的主要元素。其次,作为一个通用术语,结构指在社会系统生产和再生产中的规则和资源,它们在一定的时空范围下被不断地实例化,用于协调主体之间的活动。结构在组织的制度中反复出现,而后者恰恰是一种社会生活持久性的象征[88]。很关键的一点是,吉登斯强调指出结构要和社会系统的结构特性区分开来。后者是指结构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制度化了的社会特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最后,如果可以“俯看”社会系统,那么,看到的将是一个“在各种环境下,主体利用资源和规则所进行的有知识的交互活动”的景象。因此,社会系统的结构化是指在这种互动中社会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模式。
表3.1 结构二重性理论中的几个关键概念[87]
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吉登斯接着指出,一个社会系统可从互动、模态和结构等三个层次来分析。人类行动与组织特性的互动,以三种模态为中介,表现为三种结构,即表意结构、支配结构与合法化结构,如图3.6所示。由此,吉登斯展开了社会结构的二重性的分析。
图3.6 社会系统结构二重性
概括地说,“结构的二重性”就是指结构本身既是行动的媒介,又是行动的结果这种双重的特性。在社会系统中,人类主体的行动同时受到组织的结构所促动及限制,但结构本身又是先前人类行动的结果。结构特性是指人们在日常互动中所使用的规则及资源,这些规则及资源不仅会调节行动,同时也由主体的行动而被再次确认。因此,透过人类的持续行动,互动模式会逐渐成为标准的组织实践,而这些实践又会随着时间体制化,构成组织的结构特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结构化理论中,对于“结构”一词有着两种不同的用法:一种是表示社会系统结构化中的结构或结构特性,作为通用术语使用;另一种即为本书的用法,表示社会互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结构,用来描述结构特性的三个方面,作为具体术语使用。此外,在吉登斯的原文中,“便利手段”(facility)(李康、李猛在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中文翻译本中的译法)包含对物质的配置性资源与对人的权威性资源。由于该词并没有很适切的中文译法,加上包括吉登斯本人在内的许多学者有时皆以“资源”一词来概括,因此,在本书后续的讨论中,也将直接使用“资源”一词。
(一)结构(www.xing528.com)
在结构化理论中,所有的人类互动都由表意结构、支配结构和合法化结构所组成。因此,可以使用这些维度来分析所有的互动。表意结构是关于编码的结构属性,社会系统中各种现象及意义由符号来完成,属于符号学的研究范畴。吉登斯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关于结构的理论要和结构主义的符号学分开,后者以索绪尔的符号学为典型代表。支配结构是关于资源分配和资源权威的结构属性,在社会系统中主要表现为政治机构和经济机构,它们共同支配着资源的分配与流动。合法化结构是关于规范化行动和管理的结构属性,在社会系统中主要表现为法律机构。三种结构属性互相联系,互相支持,如表意结构需要同支配结构和合法化结构连一起方可理解,同样支配结构需要表意结构和合法化结构的支持与辅助才得以体现[88]。
在这里,与其说是结构本身,不如说吉登斯更想表达的是“无形”的结构在社会系统中所表现出来的三方面的属性。在之前大多数社会研究者的眼中,“结构”通常代表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中某种经常出现并且一致的“模式”,将结构视为独立于人类行动之外的某种东西,对人类主体的自由创造能力产生某种制约。但吉登斯认为,结构是指能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联结在一起的结构化特性,经由这些特性,使得社会能跨越时空保有相当类似的实践,并赋予它们系统化的形式。也就是说,经由人类行动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并不真的有什么“结构”,只不过体现着某些“结构特性”,并且在活动中导引行动者的行为。至于在整体时空中延伸程度最高的那些实践,则被吉登斯称为“制度”[87]。
(二)模态
在结构化理论中,吉登斯用模态来阐明社会互动中结构二重性的主要特征,并由此将主体的行动与组织的结构特性联系起来。一个社会系统中包含三种“模态”,即诠释架构、便利手段和规范,如图3.6所示。其中,诠释架构对应意义结构,表示意义的解释机制;便利手段对应支配结构,涉及资源的分配与协调;而规范则与合法性结构相呼应,表示规则的组成。这就是说,模态可作为主体与社会系统互动时赖以使用的知识与资源。另一方面,当排除主体的策略性行动时,模态象征着资源与规则,体现出社会系统中主体行动的结构特性[89,90]。因此,借助模态的概念,宏观层次的社会系统结构特性与微观层次的个人行动得以联结在一起。
吉登斯强调指出,模态是可用来阐释结构二重性的主要维度,关系到主体对于结构特征的知识能力。主体在社会系统的再生产中利用这些模态,并借助同样的模态反复构成社会系统的结构特性[88]。这正是结构化理论的精彩之处。
(三)互动行为
吉登斯定义结构是行动的媒介与后果时,行动同时是结构的媒介与后果,二者之间形成递归关系[87]。
互动行为是社会系统的主要元素,可分为三类,即意义的交流、权力的使用和约束。意义的交流是互动行为中的通用元素,主体通过交流不断地把遇到的社会生活特征加到意义结构中去。权力的使用表示对于资源的控制。约束则是行为的准则,在权利与义务中处于核心地位,它表示权利与义务上的某种对称。吉登斯指出,意义的交流、约束与权力互动行为分离只有分析上的意义。例如语言的使用,由于它的公共属性,这一行为本身就有约束在其中。因此在互动中,主体与行为的识别必然会反映出意义、约束和权力的交织。
吉登斯认为,主体和社会系统结构的关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二重性。社会系统的结构总是限制或促进着主体的社会行动,同时是主体的社会实践的中介和结果。对于结构来说,一方面,结构并非外化于主体,而是主体头脑中的记忆痕迹在社会实践中的实例化;另一方面,社会系统的这种结构特性又超出了任何一个主体的控制范围,能够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延伸。对于主体来说,一方面主体的行动受着结构的限制或促进;另一方面,这种结构的存在却并不妨碍主体根据他们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来从事社会构建与重构建的实践。因此,社会系统并不是主体和结构单独的产物,而是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结构既不独立于主体,主体也不独立于社会结构。人类主体依赖社会结构而维持他们的行动,同时这些行动反过来又促成了社会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
吉登斯曾指出,规则和资源仅在主体的头脑中构成结构,后者并无物理上的存在,仅是通过人们的行为体现出来。从这种说法来看,结构化理论不是作为主观主义流派和客观主义流派的中介,它采取的是主观主义的立场。此外,结构化理论与现实主义也并无冲突之处。因此,本书可将之作为理论基础之一。下面我们将进一步说明吉登斯如何通过模态的概念来联结社会系统的结构与主体的行动,并说明结构特性在社会互动中如何发生转变,最终实现社会系统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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