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演变及未来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国际贸易活动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是贸易商为满足实际需要而自发地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大约在公元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频繁。当时从事贸易的商人团体为旅客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法。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的法律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都要求适用本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来调整。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正是基于这种需要,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经过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的各次补充和修改,现已成为当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当代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删掉了4个D组术语,即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2组。
(2)《2010年通则》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3)《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的一切风险。
上述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表明,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各个历史时期以及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预料,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惯例的影响将会更加显著。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指国际商业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的成文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从而被公认为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国际贸易惯例所具有的非主权性、任意选择性以及直接来自国际贸易的实践性等属性,大大地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适用性。贸易惯例不是强制性规则,而是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采用某一惯例时,该惯例才具有约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单独适用,而且适用时不能与合同明示条款相抵触,通常将惯例名称直接订入合同条款。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它的成文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法、国内法和贸易合同未涉及的问题具有补充规范的作用,并成为贸易争议诉讼审判和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2)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法、国内法和贸易合同所涉及但又未明确的概念和术语,具有定义和阐释的法律效力。
(3)一旦合同中表明引用某个惯例,或接受某个惯例的管辖、约束或解释,则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其所有条文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相同。
(五)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www.xing528.com)
这个规则是以英国的贸易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做了规定和说明。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该惯例由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主要对六种贸易术语,即原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装运港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FAS),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CFR),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以及目的港码头交货(Ex Dock)做了规定和解释。
由于该惯例在FOB术语的解释上与其他国际贸易惯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应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中,国际商会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分组,形成E、F、C、D四个组。分组后四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是:
(1)E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是卖方在其处所(如工厂、仓库)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最小。
(2)F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任务。F组术语属于主运费未付的术语。
(3)C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是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交货前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CFR,CIF)或将货物交至承运人(CPT,CIP)即完成交货任务。C组术语属于主运费已付的术语。
(4)D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是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
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贸易术语被整合成11种,且按照运输方式被划分成两类: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
分组情况如表12-1所示:
表12-1 《2010年通则》贸易术语分类
续表12-1
《2010年通则》在其引言中强调,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如果在合同中使用《2010年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的术语要适合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针对贸易术语的变通,《2010年通则》并未禁止,但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在合同中尽可能对地点或港口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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