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
1.拍卖的定义和形式
(1)拍卖的定义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Auction)的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通过拍卖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品,一般是一些质量不易标准化、不宜久存或习惯上采用拍卖进行销售的商品,如艺术品、金银饰品、毛皮、木材、蔬菜、新鲜鱼等。
(2)拍卖的形式:
①增价拍卖,又叫“英格兰式拍卖”或“买主叫价拍卖”,是指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的起叫价(最低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加价,直至出价最高时,响槌成交。
②降价拍卖,又叫“荷兰式拍卖”或“卖主叫价拍卖”,是指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最高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
③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是指由买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出价单递交给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最合适的买主。
2.拍卖的一般程序
(1)准备阶段
货主事先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由拍卖行进行挑选、整理、编号,然后编印目录、进行宣传以招揽买主。此时,意欲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和了解货物的情况,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2)正式拍卖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规则进行叫价,由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3)成交与交货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支付佣金和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仓库提货。
(二)寄售(www.xing528.com)
1.寄售的概念
寄售方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使用得不多,仅限于在少数几种商品的交易中使用,但由于这种方式所具有的特点,使它在扩大进出口贸易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具体来说,寄售(Consignment)是由寄售人(Consignor,货主)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的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商(Consignee,受托人),按照双方议定的条件代为销售的方式。
2.寄售的特点
寄售的贸易方式与一般出口业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寄售人与代销商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售的关系,代销商不具有货物的所有权,若代销商破产,寄售人可以收回寄售商品。
(2)由于寄售的货物是现货,所以寄售是现货买卖。
(3)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不同于正常出口。在寄售方式下,代销商不承担货物买卖的风险和费用,只能按照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和销售货物,并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寄售协议
寄售协议规定了有关寄售的条件和具体做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名称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一般应明确列明“寄售协议”,以表示协议的性质。在协议中,应明确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售的关系,货物在出售前所有权仍属于寄售人。
(2)关于寄售商品及寄售地区的说明。寄售协议必须规定委托代售的商品以及销售的区域。
(3)寄售货物的作价方法。寄售货物的作价方法有以下三种:规定最低售价;随行就市,即由代销商按市价自行定价销售;销售前逐笔征得寄售人的同意,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使用较多。
(4)佣金条款。在佣金条款中,要规定佣金率、佣金计算基础、支付方式和时间。
(5)费用和风险的负担。一般规定代销商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货款、处理争议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其中的费用也由寄售人承担。
此外,寄售协议中还应规定寄售货物的保险和仲裁等条款。寄售人为减少风险,有时还要求在寄售协议中明确,由代销商提供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如果代销商不按照协议销售货物或收取货款后不交给寄售人等,由银行对寄售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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