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除另有约定外,卖方交货后,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规定不符,买方则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是十分重要的。
(一)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货运单据及有关文件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必须实施的进口商品的检验,是指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对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
(二)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检验
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如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外索赔,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还可以对进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www.xing528.com)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时,应按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一般以同一买卖合同、同一国外发票、同一装运单据填写一份申请单。报检人除应提供买卖合同、国外发票、装运单据、装货清单等单据外,还需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品质、规格检验的,要加附国外检验证书或质保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如凭样成交,则要附成交样品。
(2)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要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装箱单、实货清单。
(3)申请残损鉴定的,要加附理货签证、残损或溢(缺)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
(4)进口商品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或由其他单位进行检验的,还应加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清单、检验结果等。
商检机构根据报检人的要求和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品质、数量、重量、包装、货载衡量、验残、海损鉴定等证书。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方面凭以向外进行索赔;买卖合同规定须凭检验证书进行结算的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后对外签发有关的检验证书,供买卖双方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供收货、用货单位凭以调拨或使用该商品,此单仅限在国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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